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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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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局,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

==职责调整==

(一)将指导、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职责划出。

(二)取消已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 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农业 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 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三)指导 粮油、经作、 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农业厅、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指导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和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承担农药的广告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负责农业机械化的行业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七)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疫病控制工作。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与植物检疫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疫病控制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植保植检体系与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拟订农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征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 4 - 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土壤自然监测和长期定位监测。负责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的质量审核验收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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