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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春華氣球射擊攤案
圖片來自theinitium

趙春華氣球射擊攤案2016年10月12日,在中國天津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經營射擊氣球的遊戲攤的54歲的趙春華女士,被河北區鴻順里派出所抓捕。其攤位上9支槍形物中的6支,被警方認定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而非玩具槍。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1] ,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6個月。1月3日,趙春華簽下上訴狀。2017年1月12日,法院作出口頭答覆,表示不同意趙春華的二審辯護人徐昕斯偉江律師提出的取保候審的申請。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趙春華被當庭釋放。

此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槍支界定標準的引發的爭議之一法制晚報: 近年來已有多起因持有槍形物而被控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案例。

事件始末

被捕入獄

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趙春華在天津市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位謀生。攤位是2016年8月從一個老漢處轉手過來的。

10月12日晚,據判決書說明,河北區鴻順里派出所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槍狀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涉案9支槍狀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2016年12月27日,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趙春華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法院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辯護人所提趙春華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酌情採納。據此,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而做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長接受中央電視台採訪時坦言,「判決結果出來後,產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並稱從法律的審判依據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否符合情理,在做出判決時「可能想得沒那麼多」。

上訴

趙春華在一審中曾表示認罪不上訴,因為「不懂法律、不敢花錢」。

12月29日至31日,中國大陸媒體紛紛介入報道,引發輿論熱烈關注。相關報道在強調趙春華「不知是犯罪」的同時,援引多位律師的觀點,對法院一審判決提出質疑。30日,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在個人微信公眾號發聲,主動表示願意為趙春華提供法律幫助。

徐昕律師受趙春華的女兒委託,2017年1月1日接下了趙春華案。1月3日上午,徐昕在天津河北區看守所會見了趙春華,對方簽下了上訴狀。並邀請斯偉江律師,共同為趙春華作無罪辯護。徐昕是劉大蔚案申訴階段的代理律師,他希望透過這些影響性案件,堅持「個案推動法治」的理念,促進槍支認定標準的提高。

2017年1月11日,趙春華的二審辯護人,徐昕律師和斯偉江律師,應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審理趙春華案合議庭的要求,向法官寄出了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以及申請本案中多名警察及鑑定人的出庭申請。同時,也委託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赴法院面交《辯護意見》。

徐昕認為,有三個理由認為趙春華無罪:

  • 趙春華涉案槍形物不是槍支,槍支界定標準不合理。「法院是否應適用該標準存在爭議,我認為這一標準也與上位法《刑法》和《槍支管理法》相牴觸,法院採用該標準系適用法律錯誤。」他指出,1.8J/cm2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認定為槍支是錯誤和荒謬的。以該標準,近距離打到身上只是個紅點,不會傷皮膚,根本無需治療,威力遠小於彈弓。
  • 趙春華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徐昕說,趙春華不知道玩具槍是槍支,也不知道擺氣球射擊攤涉嫌犯罪,僅將氣槍射擊遊戲當成娛樂活動,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持有槍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對行為對象是槍支具有明知,若無法證明明知,將產生阻卻故意的後果,即無法認定有持有槍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兩個多月未曾被處罰,且按月繳納攤位費,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缺乏認識及認識可能性。
  • 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謀生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害,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這遠達不到需以刑法懲罰的程度,一審卻判其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違反常情。

背景

氣球射擊,或稱「射氣球」、「打氣球」,是一種街頭遊戲,玩家用玩具槍、彈弓等射擊氣球以獲取獎品,在中國大陸各地都有出現,也存在於台灣、日本等地。找話題: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稱,其母親剛接手該攤位兩個多月,認為涉案槍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義上的槍」。氣球攤槍支在公眾以往的概念中並無過大殺傷力,僅屬於玩具範疇,被認定為槍支對公眾的觀念造成一定衝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010年出台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准,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趙春華氣球攤上的氣槍槍口動能在2到3焦耳/平方厘米之間,超出標準,乃被認定為「槍支」。

(註:「槍口比動能」是中國大陸公安部單方面推行的截面能量密度概念,等於「槍口動能÷槍膛橫截面積」,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動能在6毫米口徑的玩具軟氣槍上就是不到0.51焦耳的槍口動能。軟氣槍通常使用0.20克重量的塑料球彈,0.51焦耳的動能相當於槍口初速不超過71.4米/秒。)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禁止民間擁有槍支,但並沒有明確規定何謂槍支。爲方便執法,中國公安部自行出台了相關槍支認定標準,經歷過兩次比較大的變化。現行標準,只相當於2001年舊標準的十分之一,槍口比動能從大約16焦耳/平方厘米降到1.8焦耳/平方厘米,導致可以被定義成涉槍的案件數量大增。公安部相關規定的主要起草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考慮的是人體最脆弱的眼睛部位騰訊評論:。又有法律界人士認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動能標準,是公安部門單方面推出的內部標準,並非全國人大立法機構正式制定的標準,本不具有合法性和參照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和彈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