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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質押擔保是債務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債務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債權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債權人占有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對權利質押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於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

質押擔保,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目前對質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於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且銀行存款單必須是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的存單,且銀行承諾免掛失;憑證式國債僅限於此項貸款經辦銀行代理發行並兌付的國債。

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是指出質人所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的範圍。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範圍,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擔保法關於法定質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的範圍的,可以小於法定擔保範圍,也可以不限於法定擔保範圍,只要約定的質押擔保範圍不超過主債務範圍,而又不違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其中:

主債權,是指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附隨債權。

利息,是指在實現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占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動物作為動產出質時,對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飼料費等。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的費用等。

質押擔保的注意事項

在使用質押擔保時,當事人應注意以下5個問題:

(1)質押的財物,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法律允許流通和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

(2)使用質押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3)質押擔保的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4)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質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5)實現質權的途徑,一般是折價,拍賣或變賣三種途徑。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術語解釋

擔保方式是指擔保人用以擔保債權的手段。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金融債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籌資主體為籌措資金而面向個人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是表明債務、債權關係的一種憑證。債券按法定發行手續,承諾按約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併到期償還本金。它屬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動負債。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計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