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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日期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目錄

名詞解釋

背書日期是指票據持有人對票據進行背書的日期。背書日期是相對記載事項,不記載背書不會無效,不記載按法律規定執行即可,如果背書人背書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票據到期前背書。

背書

匯票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其他為目的,在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

背書的分類

背書依不同的標準作不同的分類:

1、以背書的目的不同,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以非轉讓票據權利的其他目的而為的背書。非轉讓背書又可分為委任背書和設質背書兩種。

2、以背書的效力不同,轉讓背書又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

一般轉讓背書是指具有完全的、無限制效力的轉讓背書。特殊轉讓背書是指其轉讓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轉讓背書。一般轉讓背書依其記載事項完全與否分為完全背書和空白背書。特殊轉讓背書包括禁止背書的背書、回頭背書和期後背書等。

背書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後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票據

票據是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劵。在我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支票可看作匯票的特例。

通俗點講,票據就是當別人(往往是銀行或公司)欠你錢時,給你寫了一個承諾書,承諾到約定時間內,無條件還你錢。

匯票是指書面支付指令,即出票的人要求其他人執行付你款項這個動作。

本票則是支付承諾書,即出票的人承諾本人要按約定親自還你款。

匯票的主要分類如下:

按出票人不同:銀行匯票(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簽發人為一般企業);

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按付款時間不同: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