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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新興實業公司非法集資案

無錫新興實業公司非法集資案是發生在1990年代的一起非法集資案件,此案件牽連出陳希同王寶森兩位官員的腐敗問題,並間接導致王寶森自殺。案件涉及金額32億元人民幣(與此相比的是,直到1999年江蘇省GDP[1] 也只有11659億元人民幣),牽涉7個省市300多個企業或組織。

目錄

經過

1991年8月8日,在政府部門A的支持下,鄧斌成立無錫市新興實業總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需要每年向中光公司和惠山商業綜合公司上交一定利潤,但新興公司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光公司等無關。這時候鄧斌已累計籌集資金3.86億元人民幣,虧欠數千萬元人民幣。1992年8月政府部門A下屬北京興隆實業總公司成立後,李明擔任總經理(正處級幹部),韓萬隆擔任副總經理(副處級幹部)。

新興公司成立的當年,向政府部門A上繳1000萬「利潤」。在三年時間裡,新興公司在事實上從未開展正當業務、毫無利潤的情況下,向政府部門A以及興隆公司上繳利潤3300多萬元人民幣。在此期間鄧斌不斷賄賂李明、韓萬隆二人。

影響

審訊中,曾任李其炎秘書,當時是北京市國家安全局二局政委的李敏供出首都鋼鐵公司董事長周冠五之子,總經理助理周北方行賄,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95年3月13日逮捕周北方。再在周北方案件中被捕的陳某口中,供出原北京市一個機關的副處長、後來經商的胡某,最後追查出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長王寶森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的問題,導致王寶森自殺。而周北方供出曾給以資金賄賂李敏以及陳希同的秘書陳健,則導致陳希同被定罪。而李其炎雖然秘書涉及此案,並未受到太大影響。

負責查處此案的曹克明,被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記一等功。

背景

無錫新興實業公司總經理鄧斌是事件的中心人物。她曾是無錫市變壓器廠的女工,因騙錢被廠方開除留用,最後以退休的理由離開工廠。在承包了街道服務部(名義上屬於集體的小商店)後,她利用當時一些商品如彩色電視機在市面上很難買到的情況,收取高價後允諾別人可以買到東西但事實上並沒有去買,再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進行詐騙,並因此曾被警察懲罰。

1985年鄧斌到深圳聯繫三合板生意,遇到老鄉無錫縣金城灣開發總公司下屬金城灣工貿公司經理朱喜春,鄧斌借錢給朱喜春幫他解決生意上的問題,朱喜春回無錫後向總公司(金城灣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倪品良推薦鄧斌。倪品良原是無錫縣偃橋鄉的黨委書記,在1980年代初的改革開放初期在本地創辦制服廠等鄉鎮企業,讓本地的經濟得到極大發展,並在當地有一定聲譽。後來倪品良被任命為無錫縣政協副主席,開發無錫金城灣。倪品良聘用鄧斌擔任金城灣開發總公司業務部經理,金城灣工貿公司與鄧斌的盛岸街道服務部合營。

1988年下半年,鄧斌隨倪品良等人到深圳,與深圳中興公司商討合作事宜,認識到中興公司總經理李允若。李允若自稱是國務院的副部級幹部,並教鄧斌以合作經營某種商品的名義,以高利息吸引別人投資該行生意,再轉移該資金據為己有,並用其它借用資金填補。1989年8月23日,李允若指揮鄧斌以金城灣工貿工司的名義與深圳四維電腦設備有限公司簽訂了第一份協議書。鄧斌通過關係借用到無錫縣楊市機電設備服務公司的銀行帳號,允諾每年給該公司一些報酬後,還掛名擔任該公司的副經理。鄧斌利用該銀行帳號流轉資金,又將部分資金打給李允若。倪品良發現此事後,開始跟鄧斌保持距離。

之後李允若因金錢問題被中興公司解僱,又與北京市的一個政府部門A獲得聯繫,承包了深圳江山實業總公司綜合部,負責為該政府部門籌建新公司。李允若讓鄧斌成為江山綜合部副經理兼駐無錫聯絡處負責人。1990年11月,該政府部門A交由李允若籌建的下屬企業深圳中光實業總公司成立,鄧斌成為總經理助理,與金城灣開發總公司脫鈎。倪品良將該公司的所有交易協議推給鄧斌,把資金留下。

鄧斌進入了深圳中光實業總公司,卻繼續以中光公司的名義拉集資。李允若深知鄧斌問題嚴重試圖擺脫她,就向政府部門A告狀說鄧斌有問題,讓A部門過來調查。1991年2月22日,部門A副處長李明、科長韓萬隆二人到無錫調查,鄧斌賄賂二人並獲得二人信任,二人回京後向上級領導推薦鄧斌,說她的做生意方法可行,並無問題。1991年3月25日,鄧斌乘飛機到北京部門A,與部門領導見面。在李明、韓萬隆、李允若的建議下,A部門決定在無錫建立新公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