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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縣交通運輸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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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縣交通運輸局清新縣下屬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的政策、法規,擬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地方性法規、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主要職責

(2)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及交通工業的行業管理,組織重點物資、緊急物資運輸,組織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的實施。

(3)會同有關部門培育和管理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和基礎設施建設市場,建立完善信息服務體系,引導交通運輸[1]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4)負責公路、船道、港站及其設施建設、養護的行政管理和交通項目的立項、審查和上報工作。

(5)負責公路運輸(含出租車、旅遊客車運輸)、營業性客貨運輸停車站(場)、機動車維修、公路運輸服務業、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

(6)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運輸船舶的設計、水上港航監督、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

(7)負責公路、水路交通規費、年票費征稽管理。

(8)負責制定和實施轄區內的地方公路計劃建設,做好工程的技術指導、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地方公路建、養、征、管工作。

(9)指導交通系統的體制改革和企業管理[2]工作。

(10)負責直屬單位和指導交通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組織、指導交通系統的人才預測、培訓、交流和勞動工資工作。按幹部管理權限,管理直屬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11)組織協調交通方面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參與涉外運輸管理工作。

(12)組織重大交通科技攻關,成果推廣、開發指導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及監督。

(13)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

(2)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3)負責局的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件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信息、保密、信訪、檔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人大和政協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

(4)負責制定轄區交通法制工作規劃和組織學習有關交通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監督檢查交通政策和法規的執行情況;

(5)負責黨性、黨風和廉政教育工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同時做好機關財務、住房、車輛、接待等後勤行政管理工作;

(6)組織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二)安全辦

(1)指導制訂全縣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規劃、計劃和規定等,並組織實施;

(2)指導建立健全全縣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監督落實全縣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工作;

(4)指導全縣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6)負責全縣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7)指導建立有效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演練;

(8)指導協調局直屬單位安全防火工作;

(9)協調指導全縣交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交通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10)負責縣交通行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計財股

(1)組織制訂交通行業的財務會計規章制度;

(2)履行財務指導和監督;負責有關運輸生產、固定資產投資、公路投資、站場建設等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審核,編制財務報表;

(3)管理交通規費、各種票證、專項資金和利用外資工作;

(4)加強財產管理,健全財產登記保管制度,幫助和組織企業單位搞好清產核資工作。

(四)綜合行政執法局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全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2)依法對違反交通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3)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在公路、公路路口、航道、港口碼頭、運輸站場、經營場所、車船停放場所,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4)研究制定全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的工作規劃,業務規範,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5)抓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加強隊伍的內部執法監督,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6)負責全縣公路、水路交通稽查和治理運載工具超限超載的管理。

(7)參與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配合上級機關抓好執法監督工作,促進交通行業的健康協調發展。

(8)負責全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證件、執法車船、執法服裝和執法設備的管理等執法後勤保障工作。

(9)負責全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的統計報表和執法信息的管理工作。

(10)承辦縣政府和縣交通運輸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公路站

(1)負責制訂和實施轄區內的地方公路計劃建設,檢查各項公路工程項目的落實;

(2)對各項公路工程履行技術指導,負責地方公路工程的測設及設計圖紙的評審,上報工程進度,檢查工程質量,驗收新(改)建和大中修公路工程;

(3)指導路政和公路養護工作,做到有計劃更新改造公路養護機械,不斷提高地方公路的養護技術水平。

(六)交管站

(1)負責編制全縣道路、水路運輸發展規劃(含道路、水路運輸站場(點)的規劃布局),指導協助和監督各項計劃的落實;

(2)負責運輸行業開、停、歇業的審核,管理運力投放和運力更新;

(3)協調督促春運、搶險救災、重點和緊急物資運輸任務的完成;

(4)負責運作的審核和上報;

(5)承辦市、縣交通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