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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
圖片來自好詞好句

沒收,即將個人的財、物等違法違規所得罰沒,收繳。更深層次的理解可分為:1. 刑罰的一種,即沒收財產;2. 訴訟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罪犯用於犯罪活動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3. 行政管理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用於違法活動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沒收;4. 行政處罰的一種。如沒收違反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的藥品;5. 革命措施的一種。如新中國成立後沒收地主土地、官僚資本。[1]

引證解釋

沈從文 《從文自傳·我所生長的地方》:「每家俱有兵役,可按月各自到營上領取一點銀子,一份米糧,且可從官家領取二百年前被政府所沒收的公田耕耨播種。」

吳晗 《明代民族英雄于謙》:「 于謙下令沒收邊將的私田為國家屯田,供給邊軍開支。」

趙樹理 《張來興》:「這個招待所是由沒收漢奸何老大的『何家花園』改建的。」

指以權勢或其他卑劣手段奪取或竊取他人的財物。

魯迅 《書信集·致曹靖華》:「木刻那邊並無新的寄來,寄紙去則被沒收,且因經濟關係,只能暫停印行。」

茅盾 《大鼻子的故事》:「人家當他朋友似的託付他的,他倒不好意思全盤沒收。」

沒收,法律上指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有幾種不同性質的沒收:

(1)刑罰的一種。即沒收財產。

(2)訴訟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罪犯用於犯罪活動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3)行政管理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用於違法活動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沒收。

(4)行政處罰的一種。如沒收違反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的藥品。

(5)革命措施的一種。如新中國成立後沒收地主土地、官僚資本[2]

相關含義

1.「國有化、沒收」與「徵收」有什麼本質區別?

2.為何前者屬於「原始取得」,後者則歸入「繼受取得」?

3.學校、公司等機構是否有權沒收學生、職工物品?

國有化、沒收的前提是原有的所有權是非法成立的。比如:解放戰爭之後,蔣介石在大陸的房產顯然不被我國新政府所承認的所有權,即非法成立的所有權。

即本身即不合法的所有權、使用權,適用的是國有化、沒收,屬於原始取得。區別在於:沒收不承認被沒收財產原權利的合法性。

反之,如果原先是合法的所有權、使用權,適用的是徵收。這是繼受取得。區別在於:徵收承認被徵收財產原權利的合法性。

解析: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一般認為,前者包括勞動生產、收取孳息、沒收財產、先占、拾得遺失物或發現埋藏物在沒有所有人的歸屬、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後者包括合同、繼承、接受遺贈、徵收等行為。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有:

1、國有化和沒收。這是剝奪原所有權的行為。例如社會主義國有化是剝奪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財產的一種方法。沒收是對違法所得的財產或用來作為違法手段的財產的剝奪。依國有化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其所有權歸國家;依沒收取得的所有權,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2、生產。任何生產都是對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對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魚、採礦;對自然界的間接占有、使用原料製造產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築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混合不能分別;(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畫油畫。

4、收益。也稱孳息,它分為:(1)天然孳息,如果樹結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

5、無主財產。如拋棄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動物、埋藏物、隱藏物和無人繼承財產等。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沒有所有人的財產。

6、善意取得。

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你們個人私有財產,不管學校、公司有什麼規定,都無權對他人私有財物進行扣押。

從考試的角度,只要記住原始取得的形式即可,其他形式均為繼受取得。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