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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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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明朝三司

包含: 承宣布政,提刑按察,都指揮使司

明朝"三司"是指: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主要是加強中央集權。都指揮使司是軍事總機構,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總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總機構。[1]

機構職能

都指揮使司為明代地區軍事總機構,長官有都指揮使1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2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4人(正三品),其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

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長官之中有一人統司事,稱掌印,簡稱都司,位次在布、按兩司之上。《明史·職官志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

衛指揮使司設官與京衛同。外衛皆統於都司及行都司。衛以下為千戶所,千戶所又轄百戶所。千戶所有正千戶1人(正五品),副千戶2人(從五品),鎮撫2人(從六品)。其屬吏目1人。千戶所轄百戶所10個,共有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

刑獄則歸鎮撫掌管。凡衛所皆隸於都司,而都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自衛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襲,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稱後來變為空頭的官階,而統兵之官則須別加總兵、副總兵、參將、游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目。《明史·職官志五》:"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御、領班、備倭等名。

凡總兵、副總兵一職均須有公、侯、伯、都督爵銜者充任。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攢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宣德間,又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設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改設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又添設浙江總兵。萬曆間,又在臨洮、山海增設總兵。至明代末年,總兵官增置繁多,不可勝記。總兵在明代本為無品級之差委,至清代則為正二品的正規武職。

此外,還有軍民府、土州、土縣,其官員設置,與府、州、縣制相同。

掌管天津衛的最高官員就是天津衛指揮使,一位正三品的軍事長官。何教授說,明朝中央機構在初期設有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但這些基本上屬於榮譽稱號而非實授。處理具體政務的是中央設立的中書省,左右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到1380年,朱元璋廢除中書省及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由六部尚書(相當於各部的部長)直接對皇帝負責分理國家諸事。此外還設有具備司法功能的大理寺、相當於紀檢部門的都察院等一些職能部門。

地方機構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設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長官;提刑按察使1人,負責司法之事;而本省軍事防務的責任就落到了都指揮使肩上。可謂是三司權責分明。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