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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六)加強指導地(州、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地(州、市)、縣(市、區)政府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1]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承辦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參與擬訂自治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執行中央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負責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等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區清真食品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2]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組織實施國家的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負責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

(九)指導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動,指導宗教界開展同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自治區朝覲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視頻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堅決反對「2019年維吾爾人權政策法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表

參考文獻

  1.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品略圖書館 ,2018-09-17
  2. 古籍善本 ,搜狐,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