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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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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交通運輸局,是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負責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規劃公路、鐵路[1]、水路、民航等行業發展,協助做好郵政管理有關工作,建立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適應的制度體制機制,優化交通運輸主要通道和重要樞紐節點布局,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融合。

(二)貫徹落實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專項規劃。擬訂公路、鐵路、水路、民航發展戰略和專項規劃,統籌銜接郵政行業規劃,指導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起草綜合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有關貫徹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負責擬訂綜合運輸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綜合運輸計劃。負責擬訂綜合交通運輸地方標準,協調銜接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標準。承擔州級綜合交通運輸體制改革工作,指導行業有關改革工作。

(三)指導綜合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貫徹落實綜合運輸有關政策、准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的實施意見。配合協調開展通用機場運營管理。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和汽車租賃。負責權限內汽車出入境運輸、河流運輸及航道有關管理工作。監督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準執行,指導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參與機動車報廢政策、標準制定工作。

(四)負責水路的行業管理。負責權限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航道管理養護、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本州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協調州內航線開發工作,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協調空域資源開發利用。依法對民用機場的機場淨空、電磁環境、控制用地保護等工作實施監管。履行州政府規定和授權的機場行政管理。

(六)負責提出公路、鐵路、水路、民航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規定權限提出國家、省級和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統籌管理支配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民航局下撥的雲南省民航事業發展資金、雲南省預算內民航基礎設施建設等資金。負責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公路、鐵路、水路、民航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監督實施。執行交通規費政策。負責公路通行費監督管理。

(七)負責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養護、市場的行業監管。貫徹落實省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養護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及實施細則、辦法。負責組織協調公路、地方鐵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國家、省級鐵路項目建設工作。協調推進機場建設,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承擔國家、省、州重點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和管理工作。

(八)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配合州內民航突發事件等處置工作。按照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

(九)承擔州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責任。切實履行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職責;組織協調重點物資、搶險、救災、軍運等緊急運輸交通戰備工作;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州交通戰備應急方案,及時完成州國防動員委員會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十)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2],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科技、教育培訓、環境保護、綠色交通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一)協調中央垂直管理的鐵路、民航、郵政,委託管理的海事等涉及地方的有關工作,負責交通運輸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二)指導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負責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由州級承擔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職責。制定行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怒江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交通運輸規劃、報批方面的職責分工。

(1)怒江州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全州公路、鐵路、水路、民航等規劃。怒江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州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2)由怒江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會同怒江州交通運輸局做好有關交通運輸規劃、項目的報批工作。怒江州交通運輸局需要上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及安排國家預算內資金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重大項目,由怒江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按照程序報批;需要由雲南省交通運輸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審批、核准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由怒江州交通運輸局、怒江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審核、按照程序報批。

2.與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怒江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

怒江州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及項目的審批、核准,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怒江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及工程質量安全;怒江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的國土空間規劃。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軌道規劃與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3.與怒江州水利局、怒江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職責分工。

怒江州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怒江州水利局牽頭會同怒江州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對河道采砂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怒江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參與編制通航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怒江州交通運輸局機關設9個內設機構(8個正科級機構、1個副處級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秘、檔案、信訪、機要、政務信息、督辦、接待和行業電子政務工作;負責組織重要會議,編寫史志,起草重要報告及綜合性文件;組織辦理議案、提案;負責對外綜合協調工作。

(二)財務科。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遵守國家規定的各項財經政策,法規,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全州基本建設資金和行政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執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按期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報表、勞動工資報表;負責管理本單位國定資產購置管理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各縣交通部門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查審核建設項目峻工驗收時的帳務;做好年度建設資金的預決算工作。

(三)綜合規劃科。組織編制本州中長期交通發展綜合體系規劃,綜合、平衡、編制上報和下達基本建設等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承擔有關協調工作;承擔中央投資、中央與地方聯合投資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後期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公路基礎設施的布局規劃和審查工作,行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養護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編制、審查和上報工作;承擔有關公路建設行業預測、信息、統計工作;承擔行業統計調查、分析統計資料,管理、監督、提供、發布統計數據。

(四)基本建設管理科。承擔公路基本建設市場監管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公路基本建設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公路建設工程設計審批、施工許可、招投標管理、實施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公路基本建設行業資質審查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工作;協助、配合、組織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五)運輸管理科。貫徹落實並監督交通運輸行業法律、法規的執行;承擔城市、鄉鎮道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擬訂公路運輸有關政策、制度、標準和運營規範的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綜合運輸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運價政策;承擔運輸線路、營運車輛、樞紐、運輸站場等管理工作;承擔車輛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行業指導工作;承擔權限範圍內汽車出入境運輸有關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指導行業節能減排工作。

(六)安全監督科(應急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部署;監督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有關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處置交通運輸行業應急和突發性事件工作。

(七)交通戰備科。執行國家和省、州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指令,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軍委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實施交通應急方案,做好平戰結合、內外協調工作;組織交通戰備物資的儲備調度和交通戰備隊伍的組建工作,為部隊的軍事行動和執行緊急任務提供物資和人力保障;協調國邊防公路建設工作,不斷提高邊境交通戰略運輸保障能力。

(八)法規宣教科。根據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擬定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相關法律事務、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交通運輸系統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州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報導工作,制定和實施交通行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人才培訓計劃;負責全州交通系統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工作。

(九)怒江州海事局(怒江州航務管理局、副處級)。貫徹落實並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執行;貫徹全州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或參與境內水運幹線航運有關規章草案的擬定工作,按法定程序批准後負責監督實施;擬定境內水運幹線航運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境內水運幹線航運中長期規劃和五年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監督實施;對全州境內水上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境內水運運輸企業和運輸船舶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由境內審批的水運企業及其船舶的年審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對渡口和重要水域實行交通管制。怒江州海事局(怒江州航務管理局)設1個業務科室。

1、綜合科。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監督有關單位遵照執行;負責日常性工作;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州水運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協調處理緊急事務和突發事件;及時完成州委、州政府、省級主管部門和州交通運輸局交辦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負責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運證得核發;負責渡口和航道建設、航道養護、航運管理工作;協調組織防汛搶險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