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包裝物押金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隨着社會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包裝物押金指企業出借包裝物時,按包裝物價值的一定標準收取的抵押款項。會計人員在處理包裝物押金賬務時,一般計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
包裝物押金的相關會計分錄
1、收到包裝物押金: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
2、支付包裝物押金: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其中,其他應收款是企業除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其他應付款是指與企業的主營業務沒有直接關係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
包裝物押金的相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
……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併入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徵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併入銷售額。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
三、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稅。
參考文獻
- ↑ 漢字小時候|一個文字,一段歷史,搜狐,2020-11-24
- ↑ 書法丨原來小篆是中國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由國家規定的標準漢字形態!,搜狐,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