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華受賄案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劉志華受賄案,是指一起判決發生在2008年,原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夥同情婦王建瑞[1] 受賄的刑事案件。
偵查階段
- 2006年6月9日,劉志華被 「雙規」。6月1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免去其北京市副市長職務。 2006年12月中旬,劉志華被「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 依照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劉志華涉嫌的事項主要有十項。十項事件均發生在1999年至2006年劉志華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其中包括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升、銀行借貸等方面。起訴書指控,劉志華單獨或者夥同其情婦王建瑞收受款物共計696.59萬元。
審判階段
-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008年10月14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志華被控受賄一案。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間,劉志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中關村科技園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升、銀行借貸等方面的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情婦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等10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
- 法院認定劉志華單獨或與情婦王建瑞共同受賄近70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華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一審宣判後,劉志華不服,提出了上訴。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定駁回劉志華的上訴,維持原判。
- 王建瑞受賄案於2008年10月15日在河北衡水中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審理,被控罪名為受賄罪。因夥同劉志華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92.61萬元,被衡水市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決有期徒期八年。
- 2008年9月,河北衡水中級法院以個人詐騙罪,單位行賄罪和挪用資金罪罪名一審合計判處物美商業的董事長張文中18年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及對張文中違法所得追繳部分;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此後張文中堅稱無罪。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案件相關人
劉志華(1949年4月—),生於遼寧盤錦,大學畢業,擁有高級經濟師職稱。其曾經在北京市勞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北京市西城區任職,1998年出任北京市副市長,分管北京奧運會的基建工作,基本建設,國土房管等。
王建瑞,劉志華情婦,為北京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攬得國家網球中心、曲棍球場及射箭賽場等奧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