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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妻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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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妻妾制度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環奴婢以及合法嫖娼

簡介

一個男人只能同時有一個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時間也只能有一個皇后,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裡,妻與妾完全是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並論。


"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是"正室";

妾則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側室"、"偏房",不可稱之為"妻"。

歷史記載

氏族社會時期,國中有"媵制",這是一種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兒出嫁時,岳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屬於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說了。[1]

再往後,便正式出現了"妾"。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着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為什麼呢?最初的原因很簡單--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於妾。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因此,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昵,卻沒有資格稱夫妻。

《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家長制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也許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階層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就更要嚴格規定妻妾之分。

《禮記》:"奔者為妾,父母國人皆賤之"、"良賤不婚"。那就是說,假如小兒女們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沒有資格為妻,雙方家族都只認為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

解釋

當時的法律雖規定不可娶二妻,卻沒讓人不許納妾,娶"二妻"犯法,納"二妾"、"三妾"、"四妾"卻無關緊要,雖然在本質上與"一夫多妻"沒任何分別。漢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規定"凡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爭氣,生不出兒子,你即使想"從一而終"也辦不到,因為要逼你納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規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就是說,你有了一個明媒正娶的老婆,還要明媒正娶一個老婆的話,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個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過減輕一點罷了。所以,三妻四妾並不是說你可以娶三個老婆,而是說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個,但不能同時娶兩個。否則不僅要判刑,還要強迫與二婆離婚。

雖然老婆只能娶一個,妾卻可以多娶,因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就是說,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愛的小妾升為妻的話,就是觸犯了刑律,一旦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

妾的地位當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就是有義務陪男主人睡覺,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環。比如《紅樓夢》里的襲人。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在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而且,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但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權利卻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只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沒有什麼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主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係。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關係的平衡極為重要,得寵與失寵時時會引發家庭矛盾,而對於妾來說,唯有性生活,她們是與妻子一樣享有權利的,並且,由於負有生育的職責,她們比妻子更優越,能時常與丈夫接觸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性交完畢後即離去。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