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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監察機關,是履行國家監察職能的國家機構,於2017年至2018年陸續建立[1],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任命產生,接受同級人代會和上級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是「一府兩院」以外的與之平行的國家機關,與同級中共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這一制度是對國家、省、市、縣四級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反貪部門的重組和優化,被認為是以習近平總書記領導下的中共中央所推行的針對黨和國家紀檢監察制度的重大改革。2018年3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第一屆組成人員。

歷史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通知,要求在2018年前後的省、市、縣三級人大換屆期間選舉產生各級國家監察機構,各級監察機構與同級紀檢委合署辦公,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要求各地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各級紀檢、監察、反貪機構。監察委由同級人代會進行任免,並接受上級監察委領導和監督。監察委可以使用的監察措施包括:談話、訊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監察機關的工作對象包括所有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群眾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等在內的一切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2018年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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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