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車站等級核定辦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鐵路車站等級核定辦法》是一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1]於1980年12月31日頒布並實施的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
第1條 全國鐵路車站等級(以下簡稱站等),均依照本辦法核定。
第2條 站等分六個等級,即:特等站、一等站、二等站、三等站、四等站、五等站。
第3條 核定站等的依據條件:
一、根據《技規》規定劃分的、辦理客運或貨運、貨物列車解編技術作業單項業務為主的客運站或貨運站、編組站。
1、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為特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60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20000件以上的客運站。
(2)日均裝卸車在750輛以上的貨運站〔裝卸車數以整車為標準。零擔裝卸車數包括整零、沿零。一站整零裝、卸各按一車計算;兩站整零 第一到站(三站整零為第一、第二到站)無論有無加裝,裝卸合計均按0.5車計算。中間站沿零發到,累計十噸按一車計算。零擔換算整車 的比例為1:3.5車;專用線作業車換算為本站作業車的比例為2:1車;專用鐵道作業車換算為本站作業車的比例為3:1車。以下均按此比例計算或換算〕。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6500輛以上的編組站(此數字系指《運站報12》車站工作報告中之日均辦理車數減去無調中轉車數即第九項減 去第十一項,以下均同)。
2、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為一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15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1500件以上的客運站。
(2)日均裝卸車在350輛以上的貨運站。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3000輛以上的編組站。
3、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為二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5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500件以上的客運站。
(2)日均裝卸車在200輛以上的貨運站。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1500輛以上的編組站。
二、根據《技規》規定劃分的、辦理客運、貨運業務並擔當貨物列車解編技術作業的綜合業務的車站:
1、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中兩項者為特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20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及中轉行包在2500件以上。
(2)日均裝卸車在400輛以上。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4500輛以上。
2、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中兩項者為一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8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500件以上。
(2)日均裝卸車在200輛以上。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的2000輛以上。
3、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中兩項者為二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4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300件以上。
(2)日均裝卸車在100輛以上。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1000輛以上。
4、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中兩項者為三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2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100件以上。
(2)日均裝卸車在50輛以上。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500輛以上。
5、辦理綜合業務,但按核定條件,不具備三等站條件者為四等站。
6、只辦理列車會讓、越行的會讓站與越行站,均為五等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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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搜狐財經,2020-4-4
- ↑ 鐵路車站等級核定辦法,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