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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恒(法学家)

高恒,男,汉族,1930年1月生,湖北省老河口市人。1955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1961年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结业,获副博士学位。同年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原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199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自1992年起 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法律史论丛》编委会主编。主要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曾参加云梦秦简的整理、注释,对秦汉简牍中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深入研究。对其中的律、令、式等条文,行政、司法、债务等各种文书作分类整理、论考。独著《秦汉法制论考》。合著《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两汉卷)、《中国警察制度简论》、《中国历代治国方略文选》(法治卷)、《中国古代办案百例》等。

高恒
出生 1930年
国籍 中国
职业 法学家

目录

主 要 学 术 成 果

专著

1.《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250000字

2.《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年出版,375千字

论文

1.《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11000字),载《文物》1977年第7期

2.《秦简中的职官及其有关的几个问题》(约36000字),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

3.《秦律中的徭戍问题》(8600字),载《考古》1980年第6期

4.《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8000字),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6期

5.《汉律篇名新笺》(12000字),载《法律史论丛》(论文集第一集)1981年

6.《汉简中所见汉律论考》(10000字)载《简帛研究》第二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7.《汉简中所见令文辑考》(45000字),载《简帛研究》第三集,1998年

8.《汉简牍中所见的“式”》(12000字),载《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9.《汉简中所见举、劾、案验文书辑释》(20000字),载《简帛研究2001》文集,2001年

10.《汉简中债务文书辑证》(27000字),载《法律史论集》(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11.《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15500字),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科学出版社,1999年

12.《汉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论考》(18500字),《法律史论集》(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13.《公羊春秋学与中国传统法制》(30000字),载《经义折狱与传统法律》(论文集),(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编,2004年

14.《富之教之、允执其中及其它——孔子治国之道略说》(10000字),载《法律史论集》(第一集),法律出版社,1989年

15.《论中国古代法学与名学的关系》(11000字),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一期

16.《论中国古代法学与名学的关系(续篇)》(6000字),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学研究论坛——经学典籍中的法律词语研究会》2010年10月25日

17.《张斐的<律注要略>及其法律思想》(10000字),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3期

18.《沈家本与中国古代律学》(11000字),载《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19.《汉书·刑法志的法律思想》(11000字),载《儒学与法律文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

20.《董仲舒的法律思想》(10000字),载《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三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21.《司马迁的法律思想》(5000字),载《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三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22.《杨雄的法律思想》(6000字),载《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三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

学 术 自 传

我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一个鄂北的偏僻城镇,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第五战区司令部所在地,遂成为鄂豫地区政治文化中心。此地汇集有大批大城市流亡至此的知识分子,文化较发达,使我有机会接受现代文化思想。这段经历,对我有较大影响。我上学较早,幼年发蒙先读了四五年私塾,而后才上现代学校小学、初中、高中。1951年,经全国统考,进入武汉大学法律系。武大在解放前就是一所著名大学。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后保留的法律系,又进入了大批著名教授,给我年级讲过课的就有韩德培(国际法)、燕树棠(国际公法、私法)、薛祀光(债法)、罗鼎(亲属法、继承法)、刘经旺(民法)、吴绪(罗马法),其它还有曾昭琼、姚梅镇、唐表民诸教授。解放后在人民大学法律系经苏联专家培育的青年教师,讲课也很不错,如马克昌教授讲刑法,给同学留下深刻印象。大学期间,我系统学习了法律知识,此外在学校里,也很注意学习哲学和历史。在大学期间,参加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对以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影响。解放初期,各种社会运动不断。这些活动,在校的大学生一般也要停课参加,虽耽误学习时间,但像我这样从未接触过社会的学生来说,参加有些社会活动,对于了解社会实际生活也有所帮助。例如,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和司法改革运动,对于我研究法学是有益处的。

1951年刚入校,就参加了在全国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武大法律系参加土改的地区是湖北荆州市石首县。这个地区属于荆江分洪区,最后没经过分田地阶段,但在该地区也工作了三四个月时间。50年代初还进行一次司法改革运动。学校师生到法院查阅旧司法人员审判的案件,是否有违法问题。我系同学在武汉市、区法院工作了数月。

大学毕业后,经学校推荐通过考试,录入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副博士研究生。导师是安德烈·伊凡诺维奇·杰尼索夫苏联当时最知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著作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已译成中文出版:《国家和法的理论》)。入学后要先修两门课:一门是政治学说史,一门是国家与法的理论。学习方式和我国当前的研究生学习方式不相同。学习期间,主要是在导师的指导下阅读参考书,写出读书体会,导师审阅后,作评语。我现在还记得,国家与法的理论方面,读过的原著有《共产党宣言》、《论国家》、《国家与革命》等。政治学说史课程读过的书有:卢梭的《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以及马基雅弗利、亚里士多德、托马斯等人的著作(都是摘要)。这种培养研究生方式,使学生在动手写论文前,既得到了必备的基础知识,又锻炼了写毕业论文的能力。我撰写的论文是有关苏联立法制度问题。论文答辩顺利通过。

回国后被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即社会科学院前身)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组(室)。但入所之后,基本上很少从事法制史专业的研究工作。除了下乡劳动、参加四清工作之外,主要完成一些翻译工作。翻译了一些有关西方政治学说史和法的理论的文章。“文化大革命”后期,曾与人合译苏联出版的《政治学说史》、《国家与法律理论》等。

“文化大革命”以后,除个人的法律史研究工作外,还参加了几项大的科研工作。参与撰写《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6年版)有关法制史、法律思想的条目。担任《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的常务编委。该项目为国家“七五”社科重点课题,国家“八五”重点出版物。任中国法制史学会副主席,编《法律史论丛》(期刊)。

我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可以说是从参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工作开始的。1976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一批竹简,内容主要是秦时的法律文献。国家文物局成立简牍整理小组。成员多为著名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如张政烺、李学勤、裘锡圭、于豪亮、安作璋等教授。我有幸参加了这项工作。由此我了解到出土简牍中有丰富资料,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毕生也难以尽结。这一认识决定了我研究古代法制史的志愿。

我参加整理云梦秦简的同时,先写了几篇有关秦法制史的论文。其中一篇发表于《文物》杂志1977年第七期的文章:《秦律中“隶臣妾”问题探讨》,曾引起了学者广泛注意。有人统计,我的文章发表后,中外有数十余篇讨论此问题的文章。在文章中我指出秦时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都是因犯罪而判为终身服役的官奴隶,非经赦、赎不得为自由庶民。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颁布的诏令,始废除了此种刑罚,规定出上述刑徒的刑期(见《汉书·刑法志》)。此论纠正了东汉卫宏《汉旧仪》对秦刑徒身份的错误认识。汉文帝废除刑徒为官奴隶的刑罚,不仅是对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废除奴隶制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奴隶制社会的奴隶,主要来源有三:战俘、罪犯和债务奴隶。废除以罪犯为官奴隶的制度,自然具有瓦解奴隶制社会的重要意义。或者是从这个角度做出的评论,日本著名中国法制史权威滋贺秀三先生说“高恒氏的论文是一篇有划时代意义的论文”,“这一结论给了学术界一个冲击”。(滋贺秀三《西汉文帝的刑法改革和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文版)第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7月第一版)。

从上个世纪初以来出土的秦汉简牍中,秦简数量有限,多数是汉简。当我接触到这些汉代文献之后,逐渐认识到完全可以从前人已经整理出来的这些资料中,将有汉一代的法律制度清理一个头绪。汉代法制篇目、条文繁多,内容庞杂。史家班固评论汉武帝时的律令说道:“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而且早已失传。清代以来有人据旧史籍中所见到的一鳞半爪资料,对汉法制作过考释、编辑,由于史料所限,远未缕析出眉目,且增添一些新的错误。

笔者立意整理汉代法制后,首先将出版成册的简牍文献,如《居延汉简合校》、《居延新简》、《敦煌汉简释文》、《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等书中辑录的简文,逐条释义、识别、考证,确定是否法制条文。然后将同性质的律令联缀成文,增补汉代律令多条。写出论文:汉律篇名新笺、汉简牍中所见汉律论考、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汉简牍中和所见的“式”。关于汉“式”的文章是笔者首次对汉代的这种法律规范,做出的专论。从汉简得知,汉时的“式”,按其含义大致可分为三类:一、规定各类文书的格式。二、规定实施律令、政策应遵循的要点。三、确定行政、司法活动的程序。“式”是汉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有重要意义。

除上述律令条文外,从简牍中还考释出多篇汉代法律制度,及其如何实施的细则。已经成文发表的有:汉代诉讼制度论考、汉简牍中所见举、劾、案验文书辑释、汉简牍中的债务文书辑证。

自从研究秦汉简牍以来,我十分注意新出土的简牍,每每获得这类简牍文献,就认真整理研究,也发表了多篇汉代法制的论著。其中有几篇很值得介绍给读者:

1.《奏谳书》注释

1983年12月,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一千二百三十余枚。其中有题为《奏谳书》的案例一册,计二百二十八支简。其中有春秋时期的办案故事两则,秦汉时期的案例二十件。若按案例性质来分,其中除奏谳文书外,还有录囚、乞鞫、复审、集议、侦缉等案例。收录两则春秋时故事,是为了倡导执法者要守法不阿,办案应实事求是。经考证,作者认为这册文献,是西汉统治者于立国之初,为推行新的司法审判制度而颁布的指导文献,也是培训司法官员的教材。它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汉壁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论考

1992年12月甘肃敦煌甜水井发掘汉代悬泉置遗址,获得以简帛文书为主的大量文物。其中有一篇贴在墙壁上的官府文告。文首是太皇太后颁布《四时月令五十条》的诏令(西汉平帝时的太皇太后,即元帝皇后王政君,王莽姑母)。主要内容是“四时月令五十条”及逐条注解和督促各级政府实施“月令五十条”的指令。经作者注解、考证,使之简明易读。在法制史研究方面也有收获。一,对“月令”有了新认识。这册“月令五十条”是古月令的简易本。所谓“月令”,即根据天文、气候,以及阴阳五行等情况,规定每月生产、生活,以及宗教、政治方面所应做的活动。它对社会的生活、生产有指导意义,可视为朝廷的施政纲要,所谓“法天地、顺四时,以治国家”。二,立法者通过对“月令五十条的注解”,阐明立法意图,补原条文未备和界说律令的名词、术语。经过“注解”使原条文更加完备、简约、严谨。这是对中国古代制定法令的一种方式的继承和发展。

3.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

1993年初,于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6号墓出土一批西汉时期的郡县级行政档案。其中一方题为《集簿》的木牍,上面记载西汉后期东海郡的社会、经济概况。简牍整理者认为这方木牍“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另外还有一些与上计有关的文献。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向上级报告地方治理状况的文书。经过对这方“集簿”的仔细考证,笔者对汉代上计制度有了详细了解,填补了古代行政法规方面的空白。

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同时,我也撰写了多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论文(具体目录见本网页“学术成果一览表”)。现向读者介绍其中两篇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理论的论著,它反映我对中国法制史学说、法的理论的认识。史家班固说,春秋以降,“诸子百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说)〔术〕蜂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驰说,取合诸侯。其言虽殊,譬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汉书·艺文志》)。此说符合历史实际。不仅先秦诸子如此,任何时代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生、发展及其相互关系也都是如此。法学与同时代的诸意识形态的关系也是相反而相成的。所以,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应该注意当时的政治、经济形态、哲学思潮,以及先秦诸子学说与它的关系。在研究工作中,我特别注意与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关系密切的先秦法家、名家、儒家学说的影响。在所发表的论文中,我着重论述了名学与儒学和古代法学的关系。

名学,亦称辩学,中国古代的逻辑学。它是一门研究概念、判断、推理及其相互联系的规则、规律的学科。在我的论文《论中国古代法学与名学的关系》中阐明了上述观点。春秋战国时期颁行的法律制度,使用的术语、名词概念精当,论证命题的判断推理符合逻辑,法制体系周密、协调,审判制度严谨有序。所有这些特性,无不与名学的兴起有关。文中我具体论证了名学的主要范畴:类、故、譬、效对秦律的影响。总之以名学为逻辑理论基础的古代法制、法学,成为了有别于政治学、伦理学的一门独特学科。这也构成了中华法系明显特征。

春秋战国后,儒学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文化的主流,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深刻影响。西汉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后,兴起的儒家公羊学说成为治国思想,从而奠定了法制、法学的政治、伦理的思想基础。我在《公羊春秋学与中国传统法制》一文中,具体阐述了儒家重三纲、大一统、尚法制、任权变等思想,以及董仲舒等人倡导的“经义决狱”主张对立法、司法的影响。在《沈家本与中国古代律学》中,我联系近世西学东渐和中国儒学式微的形势,揭示出了中国古代法学终结的原因。[1]

参考资料

  1. 高恒中国社科院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