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高等法院 |
中文名: 香港高等法院 外文名: Hong Kong High Court 主權移交前稱: 最高法院 地 點: 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 |
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權移交前稱為最高法院 ,1997年回歸後因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衝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由兩部份組成: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和處理來自部分專門法院的上訴訴訟,對其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香港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1]
目錄
機構設置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具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可以審理上訴及初審案件。
上訴權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因為上級法院可藉此覆核下級法院的判決。上訴制度旨在確保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或甚至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與法庭聆訊有關的失誤,都可藉着向上級法院上訴而得以糾正。
高等法院、競爭事務審裁處、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機制
裁判法院及審裁處的上訴機制
- 原訟法庭可把上訴或上訴中的任何論點保留以待上訴法庭考慮,亦可指示該項上訴或上訴論點的辯論在上訴法庭進行。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審理的刑事及民事上訴案件緣自原訟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及由有關條例所指定的審裁處和法定團體。
刑事上訴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如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 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人可單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也可同時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被告人須於限期內把列明上訴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表格XI)送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內的上訴登記處存檔。該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樓上訴登記處或被告人服刑的院所索取。把上訴通知書存檔無需繳付費用。
初步的上訴文件齊備後,司法常務官會把文件冊寄交案中各方。如某方要求取得其他文件,在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或作出指示的法官批准後,司法常務官會把文件備妥及寄交有關的各方。
處理上訴的法官可進行提訊以確定案件已準備就緒,已準備好的案件會獲編定聆訊上訴許可申請的日期。
上訴法庭可透過審閱呈交的文件或在進行聆訊後決定拒絕給予或給予上訴許可。其後,由兩名或三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可以口頭宣告上訴駁回或上訴得直,及/或另定日期發下或宣讀判決書。
關乎刑罰的上訴如果成功,刑期可獲縮減;但如上訴失敗,則上訴法庭可以提高刑罰,或下令上訴人的羈押時間不得計算在刑期之內。
民事上訴
一般來說,上訴人可針對原訟法庭或競爭事務審裁處法官就最終事宜作出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是一項當然權利;不過,上訴人不可以針對下列各項在民事案中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a) 區域法院法官作出的決定(除非已獲得上訴許可);
(b) 原訟法庭法官就非正審事宜作出的決定(除非已獲得上訴許可);
(c) 原訟法庭法官單就訟費問題作出的決定(除非已獲得上訴許可);
(d) 競爭事務審裁處法官就非正審事宜作出的決定(除非已獲得上訴許可);
(e) 競爭事務審裁處法官單就訟費問題作出的決定(除非已獲得上訴許可);
(f) 土地審裁處的決定(除非關乎法律論點及已獲得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的申請應向各法院作出有關決定的法官或聆案官提出。
關於(a)及(f)項,如有關的決定屬非正審決定,申請人應在決定作出後14天內申請上訴許可;如不屬非正審決定,則應在28天內申請。
關於(b)、(c) 、(d)及(e)項,申請人應在有關決定作出後14天內申請上訴許可。
如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申請人可在被拒絕當日起計14天內再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在給予上訴許可時施加其認為合適的關乎訟費、保證金等的條款。無論是否給予許可,上訴法庭的決定是最終及不可以上訴的命令。獲得上訴許可後,上訴人應在7天內把 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和下級法院。
如無須申請上訴許可,除其他條例或規則另有規定外,上訴人應在上訴所針對的決定作出後28天內,把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和下級法院。
完成上訴通知書的送達程序後,上訴人應在7天內把上訴所針對的判決書或命令的蓋印文本、一份書面判決理由及兩份上訴通知書呈交司 法常務官。其中一份上訴通知書須註明已繳付的法庭費用,另一份則註明通知書送達另一方的日期。
排期聆訊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排期後4天內送交獲送達上訴通知書的各方。
上訴案中各方必須根據相關的法庭《實務指示》準備上訴,而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也須根據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作出的特定指示準備上訴,然後才可把編定上訴聆訊日期申請書送交法庭存檔。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可以書面方式或在口頭聆訊中作出指示。
上訴人應把編定上訴聆訊日期申請書送交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內的上訴登記處存檔。申請表及如何準備上訴的資料可向高等法院大樓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
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發出排期聆訊指示後,排期主任會按指示編定聆訊日期。上訴法庭審理上訴時,通常由三名上訴法庭法官會審,但有時則由兩名法官會審。
如某一方是有限公司,則除非該公司已提出申請並獲得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的許可,可以由公司董事作為代表,否則必須延聘律師代表公司。
語文
上訴可以採用中文或英文這兩種法定語文的其中一種。除非上訴人向上訴法庭申請採用另一法定語文,否則上訴通常以原審時所採用的語文進行。上訴法庭可批准或拒絕使用另一法定語文的申請,而且所作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進一步上訴
任何一方如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請參閱「終審法院」這本小冊子以了解有關詳情。
原訟法庭
如上文所述,原訟法庭具有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涵蓋範圍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
上訴司法管轄權
緣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負責審理緣自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案件。
被告人如不服裁判官的決定,可在裁判官作出有關決定後14天內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被告人須把上訴通知書送交原審裁判法院的書記長存檔。
表格101:不服定罪上訴通知書
表格102:不服刑罰上訴通知書
表格103:逾期上訴通知書
上述表格可向裁判法院、被告人服刑的院所或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內的上訴登記處(只適用於表格103)索取。把通知書存檔無需 繳付費用。
上訴登記處收到裁判法院交來的上訴文件冊後,會把文件冊的副本寄交案中各方。如某方要求取得其他文件,在司法常務官或作出指示的法官批准後,上訴登記處會把文件備妥及寄交有關各方。排期主任會按照指示編定上訴聆訊日期,並把聆訊通知書寄交案中各方。
緣自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負責審理緣自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上訴人應在有關條例所訂明的限期內,把上訴許可申請書送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內的法院登記處存檔。申請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樓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書記主任辦事處或有關的審裁處/仲裁處的登記處索取。
上訴許可申請會由原訟法庭法官處理。法庭如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便會向案中申請一方發出書面通知。上訴人收到通知後,須把一份原訴動議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及繳付訂明的費用。案中各方並須到書記主任辦事處擇定上訴聆訊日期。只有涉及法律觀點的案件才會獲得上訴許可。
原訟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上訴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延展送交存檔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緣自聆案官的決定的上訴案件
不服聆案官的決定的人亦有權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然而,除非基於特別理由,否則法庭不會在上訴聆訊中接納進一步的證據(除非證據所關乎的事宜是在有關的決定作出後才發生)。
原訟司法管轄權
I) 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這些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審判程序後移交原訟法庭。
案件通常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連同由七人(或由法官下令增至九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檢控工作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
刑事案件排期法官在收到辯方的排期要求後21天內,會為案件排期審訊及定下審訊日期。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會以書面通知案中控方及辯方有關審訊日期。
被告人如沒有律師代表,應立即諮詢法律意見,或向法律援助署尋求法律援助。被告人如決定不延聘律師,應在審訊前儘早就答辯作出周詳準備;如打算傳召證人,則應填寫一份「申請證人傳票的資料詳情」,並連同證人傳票送交書記主任辦事處內的法院登記處存檔。法庭會安排執達主任把傳票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案件管理聆訊將編定在不早於案件管理問卷(定期審訊表)存檔之後14天在刑事案件排期法官或主審法官席前進行。法庭會作出必要的指示,以恰當和有效地處理案件。
刑事案件審訊程序流程表
語文
審訊可採用中文或英文進行。某一方如要求採用中文,應在排期法官編定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准,法庭會安排一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排期法官有權准許或拒絕申請。
上訴
被告人如不服法庭的決定,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請參閱本小冊子第3至第4頁以了解有關詳情。
II) 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並無限制,可處理所有民事事宜。原訟法庭處理的民事訴訟通常包括下列類別:
海事
破產
違約
侵權
公司清盤
建造仲裁
婚姻法律程序中的子女管養權及附屬濟助
租購
禁制令
知識產權
司法覆核
按揭
人身傷害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
請注意,如申索的數額稍微超過300萬元,可考慮放棄超出之數,使案件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會較原 訟法庭為低。
怎樣在原訟法庭展開民事訴訟?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一方(原告人)向另一方(被告人)展開民事訴訟時,可採用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延聘律師
向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
親自展開訴訟
訴訟如涉及某類人士如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士等,以及死者的遺產,都必須由代表人展開。原訟法庭訴訟中的任何一方(不論是原告人還是被告人)如果是有限公司,則除非已得到法庭特別准許由一名公司董事作為代表,否則便必須聘請律師代表公司出庭。
展開訴訟的方式
原告人可採取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在原訟法庭展開民事訴訟:
傳訊令狀
原訴傳票
上述方式的有關表格載於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
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訴訟最為普遍,現概述如下。
傳訊令狀
傳訊令狀(表格1)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關於合約、侵權、詐騙、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和違反責任造成財產損毀等訴訟,以及概括而言所有可能涉及事實爭議的訴訟,都必須藉傳訊令狀展開。
如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對方付款,你應在令狀附上表格16(適用於經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筆債項)或16C(適用於未經算定的申索,例如 違約或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讓對方可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認。
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
原告人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寫表格1作為申索陳述書,扼要地陳述申索性質,所依據的事實,以及所要求的濟助和補償。《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時,原告人須前往高等法院會計部繳付令狀的存檔費用,並於繳費後把已填妥的表格交回登記處。登記處會給予原告人一份表格的副本作為參考。
原告人必須把令狀、送達認收書及表格16或16C(如適用的話)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被告人(或如送達的對象是法團 ,則送達法團的註冊地址),因此必須確定被告人的地址正確無誤。在收回土地/物業管有權的訴訟中,原告人亦必須把一份令狀的副本 張貼在有關處所的入口處。請參閱「執達事務組」這本小冊子以了解有關詳情。
被告人把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
被告人在獲送達令狀(表格1)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後,必須填寫表格14以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辯,並在14天內(包括送達文件當日) 把送達認收書送交登記處存檔。
被告人須在限期14天內把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14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7天開始計算。
被告人把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
所有抗辯書必須在送達認收限期屆滿後28天內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原告人。抗辯書須說明被告人基於什麼理由反對原告人的申索,並可包括針對原告人的反申索。
《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抗辯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如被告人沒有把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會有什麼後果?
如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把表格14或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作出判決。在這情況下,案件便無須經過全面審訊。如原告人的申索關乎債項或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申索的數額是固定和可以確定的,例如關乎支票的訴訟),原告人便可要求法庭就申索數額及訟費登錄判決。
如申索關乎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例如利潤損失、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的損害賠償,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就法律責任登錄非正審判決。在這情況下,原告人須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評定他所應得的損害賠償數額。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3A號命令,如原告人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將表格16或16C(視乎何者適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原告人,以作出承認及/或就付款的條件提出建議。原告人可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見表 格16A, 16B,16D及16E),以表明是否接納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議及付款條件。如原告人接納建議但不同意付款條件,可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條件作出裁定。
不過,如原告人沒有在獲送達被告人作出承認的表格後14天內,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有關的申索便會被擱置,直至他將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為止。
如被告人把抗辯書/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會有什麼後果?
原告人可在獲送達抗辯書後28天內,把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原告人也可在答覆書中列出補充事實,以回應被告人的抗辯。如被告人把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而原告人又想提出爭議,原告人便須於獲送達反申索書後28天內,把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原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就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要求登錄判決。原告人會成為反申索中的被告人。
用以回應反申索的答覆書或抗辯書並沒有訂明的格式,但原告人應把任何對反申索的答覆及抗辯於同一份文件中一併列出。《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有關文件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文件透露
提交狀書的程序至此便告完成,接着下來的是「文件透露」的程序。案中每一方均須向另一方透露自己管有哪些與案有關的文件。在以清單形式(見表格26及27)透露文件後,雙方必須容許另一方查閱有關的文件。
調解
訴訟各方應考慮透過訴訟以外的其他方法,例如調解或私下進行協商以解決爭議,而到最後才將爭議訴諸法院。調解是一個過程,調解員會在過程中協助訴訟各方就彼此的爭議達成和解。過去經驗顯示,調解所耗用的費用較少,可以較迅速、有效地解決爭議。司法機構已發出「實務指示31」,以便訴訟各方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
訴訟各方把下述「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存檔及送達時,須同時存檔及送達一份「調解證明書」,藉此表明他們是否有意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如決定不參與調解,必須述明原因,以供主審法官考慮其決定是否合理。
主審法官在審訊後,會考慮訴訟人提出的原因,如認為訴訟人無理拒絕參與調解,可以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訴訟各方若同意調解,應按照「實務指示」內訂明的步驟進行。
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應徵詢其律師的意見,而親自行事的訴訟人如有疑問,則可以到灣仔政府大樓一樓113室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查 詢。如需查詢一般事項,請參閱下文「如何聯絡我們?」
設定時間表的問卷
案中每一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內,把一份「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你應嘗試與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就應尋求哪些指示以準備審訊達成共識。
案件管理傳票
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可能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及/或審訊。你應遵從有關的指示,因 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你可能不會獲准延期。此外,你應在進度指標日期出庭應訊,否則你的申索會被剔除。
排期審訊
在法庭作出排期審訊的指示後,原告人應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審訊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須於存檔時支付訂明的費用,並須提交有關的文件冊。
如案件被編入定期審訊表內,訴訟雙方均須在排期日到排期主任席前排期,排期主任屆時會根據排期聆案官的指示編定審訊日期。排期完畢後,審訊前的程序便告完成。訴訟各方應記着審訊日期和等候審訊。
如案件被編入流動審訊表內,則最初會放進待審案件表,後來則放進審訊預告表。案件編入審訊表後,如預計審訊會在下一個月內進行,則待審案件表的下端會列出訴訟標題和訴訟編號。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案中各方須於每月的最後一天查閱待審案件表,以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列入表內。而當案件已列入待審案件表後,案中各方便須於每個星期三查閱審訊預告表;因為法院逢星期三會從待審案件表中選出一些有機會在下周傳喚及審訊的案件,另外列於審訊預告表內。案件一旦被列入審訊預告表內,案中各方便須每天查閱該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
待審案件表會張貼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接待處的告示板上,而審訊預告表則張貼在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上。審訊預告表亦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查閱。排期主任會在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審訊預告表上標明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日期。案中各方有責任確保自己準時應訊。
如案中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便必須事先作好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見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高等法院登記處負責發出傳召出庭令狀。每份令狀發出時均須繳存一筆款項,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審訊
案中各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出席。如有需要,亦應帶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複印本,以供法官及另一方查閱。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在哪個法庭審訊。
在審訊中,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如需要其他資料及/或證據,法官或會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審訊完結 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稍後的日期宣讀/發下判決書。
如案中各方願意和解,法官會按照和解協議作出法庭命令。如你與另一方在審訊開始前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把一份終止訴訟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或把一份列出協議條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檔。此外,你亦可在審訊中向法官申請按照你們的和解協議條款作出命令。
法律代表
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被告人、訴訟各方及上訴人均可親自進行訴訟或延聘律師代表他們進行訴訟。如你負擔得來,可聘請私人執業的律師,否則可申請法律援助。請參閱「怎樣申請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這本小冊子以了解有關詳情。上述小冊子可向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區民政事務諮詢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民事訴訟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出申請,地址是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樓。受羈押的被告人如想申請法律援助,應與有關院所的福利主任聯絡。
選擇親自進行訴訟的被告人或訴訟人應在聆訊開始前作好周詳的準備。
執行判決
如案中其中一方已取得判決,但判定債務人卻沒有遵從法官的判決,則判定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由執達主任藉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執行判決,以追討判定款項。如你需要執達主任的服務,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查詢或參閱「執達事務組」這本小冊子。上述小冊子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或執達事務組索取。
任命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29條《休庭期》所規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記處每年須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為暑假、聖誕假期、復活節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