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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级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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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级历史建筑Grade II historic buildings in Hong Kong)是香港古物古迹办事处评级的香港历史建筑的第二个级别。在这个级别的建筑物,被认为具特别价值而须有选择性地予以保存。

介绍

2005年,当局选取了1444幢历史建筑物,由专家小组进行深入评估,并向古物谘询委员会提交拟定评级,供委员会考虑及审议。截至2021年12月9日,全港有339幢建筑物被确定为二级历史建筑;另有53幢不属于上述名单的建筑物,获评为二级历史建筑[1],两者合共392幢。

以下表列之斜体为古物谘询委员会列为1444幢建筑物,而过去曾被评级,但尚未最终确定的二级历史建筑。

评级机制及保育政策

古物古迹办事处于1980年参考英国把历史建筑物列为古迹的做法,引入历史建筑物评级的制度,以评定建筑物的相对重要性以供内部参考[2]。然而,已评级建筑物不受法例管制,即拆卸或干扰都不受法例禁止。

古物古迹办事处于1996年至2000年,对全港大部分建于1950年代以前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记录了约8,800幢历史建筑,其后在2002年至2004年,挑选其中1,444幢建筑物进行深入调查。根据古物谘询委员会的建议,一支由历史学家、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于2005年成立,负责就1,444幢建筑物的交物价值进行评估,参考外国采用的方案和原则,如《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保护和修复古迹遗址的国际宪章)、《巴拉宪章》(Burra Charter,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洲分会保护具文化意义地方的宪章)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有关文物保护的国际文献而订立评估方案和遴选原则,并加上香港的实际情况作为关键的考虑因素,包括建筑物的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组合价值、社会价值和地区价值、保持原貌程度、罕有程度等进行两阶段的评分,提出拟定评级。

古物古迹办事处在2009年3月19日公布1,444幢建筑物的评估结果及建议评级,并展开为期4个月的公众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在9月9日决定分三个阶段完成所有评级工作,第一阶段会先通过没有收到反对意见的建筑物的建议评级,第二阶段是复核收到提出疑问、要求从名单中剔除或提高评级等意见的建筑物之建议评级,第三阶段是完成1,444幢建筑物的评估后,考虑收到要求对新项目或类别作评级的建议[3]

2006年的保留旧中环天星码头事件及2007年的保留皇后码头事件,令政府检讨文物保育政策。发展局于2007年7月1日成立,把与发展有关的文物保育列为政策范畴。政府于2008年11月26日确立古物谘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物的行政评级制度,与法定古迹宣布制度建立关系,令历史建筑物获得的行政评级,可作为推行各项文物保育措施的依据。若建筑物被评为一级历史建筑,将接纳为已列入“备用名单”的具高度价值的文物建筑,身兼古物事务监督的发展局局长可考虑该建筑物是否达到“极高门槛”,宣布为香港法定古迹

政府拥有的已评级历史建筑物,部分将透过“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援,让非牟利政府机构通过经营社会企业,进行活化再利用。至于私人物业方面,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会联络一级历史建筑的业主,提供维修建筑物的资助,而建筑物面临拆卸威胁时,政府亦愿意按个案与业主商讨提供经济诱因以保存建筑物[4]

活化计划

发展局于2008年4月25日成立“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提供专责支援推行文物保育政策,并推行“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将合适的政府历史建筑纳入活化计划活化再用,下列为各期活化计划中的二级历史建筑名单:

第一期
第二至三期
  • 没有二级历史建筑列入计画。
第四期
第五期
第六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