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北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陕西省河北商会是河北省在外省成立的第一家省级商会,主要宗旨是:团结和谐、真诚服务、推动发展、遵纪守法。由此,使商会真正成为河北经贸在陕的窗口和纽带。主要开展的业务范围有:科普、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培训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2万多冀商在陕西投资经商,有河北企业和冀商企业1000多家,涉及房地产、餐饮、娱乐、制造业、科研、建材、建筑、医药、商贸、轻工、服装等十几个行业。截止目前,申请入会的会员已有70多家。
是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省级一级商会,是继江苏省浙江商会、江苏省安徽商会等商会后的又一家省级异地商会。江苏省陕西商会按照相关规定,主要由在江苏从事工商贸等的陕西籍企业家[1]投资或者控股的企业组成。现任会长党凯。
陕西既有陕北黄土高坡的厚重,也有关中八百里秦川的壮美。
机构简介
陕西省河北商会由多家在陕的河北籍企业及企业家共同发起,由河北驻陕企业及企业家自愿加入的行业性、全省性团体,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于2007年7月29日在西安市陇海大酒店正式揭牌成立。 河北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陕西省河北商会的地址是西安市长安路北段14号朱雀广场写字楼D312(省体育场内)。
陕西省河北商会是由多家在陕的河北籍企业家共同发起,并自愿加入的行业性、非营利性[2]民间社团法人组织。在陕西、河北两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关怀下,经陕西省商务厅、民政厅批准,于2007年7月29日在西安正式揭牌成立。也是河北省在外省成立的比较早的一家省级商会。
商会领导层设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为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商会的宗旨是:热情服务冀商,传承家乡情缘,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在陕河北籍企业家、经营者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络、沟通搭建平台,为在陕河北籍企业家、经营者招商引资、拓展发展空间铺路搭桥,为在陕河北籍企业家、经营者调解经济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使商会真正成为河北客商之家。
主要业务范围有:开展河北驻陕企业家、商人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为河北驻陕企业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需要和可能的条件下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协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省内外举办的各类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项目对接会,为会员企业创业发展提供商机;协调各种关系,反映会员诉求,调解经济纠纷,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目前,商会共有顾问130余人,其中省军级领导10多名,厅局级领导40多名。有会员企业349家(其中:陕西省河北商会90家,榆林市河北商会86家,汉中市河北商会108家,延安市河北商会65家)。会员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冶金、煤炭、制药、锻压、机电加工、建材、装潢装饰、现代农业、产品营销、艺术院校、会展等10多个行业。会员企业总投资规模26亿多元,从业1.1万人,年产值达82亿元,年利润20亿元,上缴利税15.4亿元,近五年投入慈善公益事业5700多万元。像唐山宝业集团汉江钢铁公司,陕西中达煤业集团,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威锻压有限公司,西安日月湾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区等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冀陕两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陕西省河北商会。(英文译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shaanxi province)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商会章程。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陕的河北籍工商企、事业单位和民营工商业者为主自愿加入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具有省级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
团结和谐、遵纪守法、真诚服务、推动发展;自觉做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热情参与各项慈善与公益事业;排忧解难、铺路架桥,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真心实意地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把商会建设成为共叙乡情的平台、互动交流的平台、共同发展的平台、资源共享的平台、乐于奉献的平台,为冀陕经济社会的协作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注册机关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陕西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暂住长安路北段14号(省体育场内)朱雀广场写字楼D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河北驻陕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企业素质;交流在陕会员企业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倡导会员企业以诚为本、文明经商,维护冀商在陕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人才等方面的信息交流;组织参加冀商大会和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及海内外的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业务,寻找项目、提供商机。
三、承办陕冀两地政府机关委托的事项;协调会员与两地党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协办会员与海内外各地河北商会的相互交流,协助会员处理与在陕各地商会的有关事宜。
四、加强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大力宣扬优秀企业家的好人好事,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冀商的优秀品质。
五、反映会员意见、诉求和建议;协调各方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河北与陕西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联络海内外及河北企业单位和企业家来陕投资,促进陕冀两省的经济互补与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应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在陕冀两地正式注册登记的实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个人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业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及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企业标志牌。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书函或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修养好,政治素质高;
二、在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对商会贡献最大,能秉公办事,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首届会长担任商会长期名誉会长,并协助会长相关工作,例行参加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其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其负全责;
三、 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决策;
四、 负责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的检查督导和落实;
五、 负责商会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 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会执行会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助手,其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二、提议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四、协助会长检查督导商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检、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协助会长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条 商会秘书长是本商会秘书处专职领导成员,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工作职责为: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拟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商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商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商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方案,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为:(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及陕西省民政厅等七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办会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其他合理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商会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商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按商会的发展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拟召开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发展目标编辑
一、学习型商会 商会将集中较大精力搞好会员培训,今年已成功举办了解读德鲁克现代企业管理、合同法问题两次讲座,以后要把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明年计划再次邀请顾问组副组长邱主任为德鲁克现代企业管理思想进一步解析,再次邀请商会资深法律顾问何律师讲解企业家关心的法律知识。
二、服务型商会 为招商引资穿针引线,为交流合作铺路搭桥、为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三、创新型商会 创新是企业的灵魂、商会要为各企业家利用高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条件。
四、奉献型商会 鼓励各企业家自觉做到发展自己、回报社会。
五、守法型企业 商会各会员沿着刘秘书长提出的设想一步一个脚印,为商会的兴旺而奋斗。有山水之间一派南方风情的陕南。既有陕北的民歌和秧歌,也有关中的秦腔,还有属于巴蜀文化的陕南民歌和汉中梆子戏。因此陕西具有非常大的包容性和融合性。作为江苏省陕西商会同样体现出了这种包容性和融合性。其宗旨是:立平台、睦乡情、寻合作、广交流、谋发展、创未来,为苏陕两地互动发展建立一个重要的载体、为在江苏的陕西籍企业家打造一个共同的发展平台。
江苏省陕西商会虽然已经成立,但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接下来还有更多的事情需要去做。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大家紧密团结在江苏省陕西商会的大旗下,求同存异、开拓进取、遵守国家法律和商会章程,作到人不分南北,地不分东西,江苏省陕西商会就一定大有作为。欢迎陕西籍企业家和乡党们来商会坐客,感谢各位领导、各界朋友对商会工作的大力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江苏省陕西商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Jiangsu Province )。
第二条 本商会由陕西籍人士投资设立之在苏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团结互助、和谐共赢、服务苏陕、促进交流”,即以地源合作互助精神为契机,团结全体陕西籍在苏企业,诚信立业、资源共享,参与江苏、陕西两省经济建设,做好苏陕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陕西籍在苏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陕西企业和商人来苏发展,为苏陕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地贡献。
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地方各项规定,促进苏陕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苏陕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江苏省陕西商会接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陕西在苏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江苏、陕西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苏陕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苏陕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苏的陕西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陕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陕西与江苏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陕西籍工商界人士来苏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陕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江苏和陕西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陕西在苏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投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票务代购、代办商标注册等各项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陕西籍人和陕西企业在江苏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陕西企业驻苏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企业应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两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若干名组成,在理事中选聘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选聘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聘名誉会长、顾问;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第一届候选人由商会发起人提出);
(十三)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法定代表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 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名誉会长、顾问
本商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原则上是党政军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 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等;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江苏省陕西商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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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如何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搜狐,2020-09-03
- ↑ 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中国会计网,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