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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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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
- ↑ 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搜狐,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