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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訇中国伊斯兰教教职称谓。波斯语音译,意为“教师”“学者”。亦译“阿衡”“阿洪”等。约自明代后期胡登洲开办经堂教育时起,中国穆斯林开始称教授经文的教师为阿訇,后逐渐流行。在新疆称为“毛拉”。阿訇一般分为“开学阿訇”和“散班阿訇”两种,开学阿訇指全面执掌清真寺教务工作的穆斯林。散班阿訇指只具备阿訇职称,而未被聘请为正式阿訇的穆斯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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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阿訇作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良好,操守清廉,教风端正,坚守中道思想,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热爱伊斯兰教事业,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

三、伊斯兰教经学院校毕业或者受过正规的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具有同等学力,能流利地按照诵读规则诵读《古兰经》,能够深入准确理解并能讲解《古兰经》“圣训”,熟悉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方面的典籍,掌握《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内容,能独立主持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活动和穆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生活、礼仪;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熟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了解国家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年龄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

获得阿訇资格需由清真寺经堂大学或经学院“穿衣”毕业,具备讲经、主持宗教活动的能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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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