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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照明學會於1983年4月成立。是由重慶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從事照明事業的單位和照明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1];是依法註冊登記的學術性法人社團。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遵紀守法、崇尚科學、發揚民主、倡導創新、開展學術探討、促進協作交流、推進照明行業的科技進步,為地區經濟建設服務。本學會也是黨和政府聯繫本市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關心和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調動會員們的積極性,發揮技術優勢和創造性能力,為加快本地區照明事業的發展服務,為我國西部大開發貢獻力量。
重 慶 照 明 學 會 章 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重慶照明學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CQ.IES)。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重慶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從事照明事業的單位和照明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2]的地方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本學會也是中國照明學會(CIES)的團體會員,業務上接受中國照明學會的協作指導。
第三條 本學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和行動指南,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團結和組織全市照明科技工作者,遵紀守法、崇尚科學,發揚民主,倡導創新,開展學術探討、促進協作交流、推動照明行業的科技進步,為地區經濟建設服務;當好黨和政府聯繫本市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的角色,關心和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調動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發揮技術優勢和創造性能力,為加快本地區照明事業的發展服務,為我國西部經濟建設和照明科技發展貢獻力量。
本學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辦公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沙北街83號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郵編:40004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提高政治素質;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照明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增強法制觀念;
(二)積極開展本地區照明技術領域各專業的學術交流,促進照明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
(三)普及科技知識,傳播先進照明技術和經驗,協助政府推進綠色照明計劃,推動節能、環保、健康、安全等國家重大技術經濟政策的實施;
(四)加強技術信息交流,積極參與國內和國際專業學術活動,加強與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轄市及其他各省區之間的照明科技交流與合作活動;
(五)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為地區經濟建設服務,積極參與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政策制定的研究,協助政府有關事務的科學決策,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立項、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六)接受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所屬專業範圍內的技術評審、調查論證、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標準的編審工作;
(七)編輯、出版、發行照明科技學術書刊及科普讀物(含音像製品),網上發布照明技術信息,開展專業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務工作;
(八)積極開展對照明行業企業的技術服務,促進技術成果的市場轉化,舉辦科研成果的信息發布會、新發明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會、新材料新產品的展覽展示會;
(九)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對會員和照明技術領域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提高培訓工作,舉辦為本學會會員科技性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向有關方面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作出重大貢獻和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照明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重慶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從事照明事業,且在重慶市照明科技領域內具有一定水平和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二)承認本學會章程,參加本學會活動並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個人會員經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團體會員由組織工作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並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舉辦或通知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學會的決議和決定;
(三)維護本學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會員受着作權法、知識產權法和專利權等保護的內容除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並辦理完清與學會有關的一切手續。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學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學會提示或通知的期限仍不作出反應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公民權利的個人和被註銷登記的團體,其會籍自然撤銷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後,其在本學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
- ↑ 關於社會團體的稅收優惠政策,看這一篇就夠了 ,搜狐,2021-11-17
- ↑ 法人資格怎麼確定,找法網,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