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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军公教人员优惠存款

图片来自tfc-taiwan

退休军公教人员优惠存款,是中华民国政府设置让军公教人员(即军人公务员教师)将退休金以及保险养老给付存在台湾银行所能享受的特别优惠利息待遇。源自于民国47年由国防部与财政部会衔发布的──《陆海空军退伍除役官兵优惠储蓄存款办法》[1]

介绍

民国48年7月15日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于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草案时,鉴于当时公务人员支领之一次退休金者系以其最后在职之月俸额及本人实物代金为基数,造成公务人员退休实质所得偏低,为照顾退休人员生活,建请考试院研订优惠存款方案,经费来源为政府预算。

考试院于49年1月修正“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31条(现为第32条),规定依“公务人员退休法”退休之公务人员所支领之一次退休金得办理优惠存款,其办法由铨叙部会商财政部定之。

民国49年11月2日两部会衔订颁“退休公务人员退休金优惠存款办法”,并于50年12月1日开办退休公务人员优惠存款,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承储金融机关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优惠利率计算。

民国63年11月1日开始,公务人员亦得比照军人保险之退伍给付办理优惠存款,铨叙部并于63年12月订颁“退休公务人员公保养老给付金额优惠存款要点”,将养老给付金纳入优惠存款范围。

民国68年4月修正,除比照1年期存款利率加50%计算外,另规定14.25%之下限保障(当年1年期存款利率年息11.13%×1.5=16.7%)。

民国72年12月起,优惠利率下限由14.25%提高为18%。当年1年期存款利率年息为7.55%×1.5=11.33%,低于保障下限,故采用18%。

民国84年7月1日实施现行退抚制度,退休金来源包括公务人员自缴储金,退休所得也已提高,故实施现行退抚制度后之任职年资,已不得办理优惠存款,形同优惠存款已成落日条款。

军公教人员优惠存款利率依照民国八十四年以前服务年资定其优惠存款额度。选择“月退”(月领)者,每个月享有月退休俸,再加上公保给付的18%优惠存款利息;选择“一次退”(一次领)者,则退休金和公保给付均可享有18%优惠存款利息,主要也配合全民健保制度之实施,需要军公教配合一起加入之必要,故进行修正中央信托局当初承保之终身免费医疗等公保内容保单,而予以保单之内含制度差异补偿隐晦含意[2][3]

此制度的设置在过去市场利率较高、军公教人数较少的时代,为补贴军公教所设立,当时政府尚有财力负担,但随著时代的改变,军公教人员的生活已今非昔比,市场存款利率也逐步降低。而“军公教优惠存款利率”与“市场存款利率”之间,由于两者间的利率差距,需由政府拨出财源以补贴军公教18%的资金缺口也逐年增加[4],因而此制度在社会公平及政府财政方面的负面作用也日益严重,相关争议也正迫使中华民国政府朝逐步废止的方向修改相关制度。

优存计算方法

于民国84年以前任职,最年轻的18%资格拥有者目前坐落于40岁出头,以公保养老给付部分的优存而言,其退休后每年所能享有的18%利息金额为:“最后在职本(年功)俸(元)”乘以“优存年资的月数”乘以“18%”。“优存年资的月数”计算方式为:若某甲于民国80年到任,则民国80年到民国84年期间服务年资的月数得以列入“优存年资的月数”的计算,而于民国84年之后服务的年资则不予计算[5];84年以前的服务年资越多,则退休后“每年”所能获得优存利息金额的额度越高。若某甲选择领“月退休金”,以公保年资折算的优存利息,连同月退俸可以领至某甲死亡为止;若某甲选择领“一次退休金”,则退休金并同公保养老给付,两者得共存18%优存帐户,优存利息同样享受终身[6]。考试院于2011年版的方案规定部长级以上政务官员优存额度上限由333万元降为200万元,领取一次退休金的人则不受影响[7]

适用对象范围

日期(民国) 适用对象 行政命令或要点
47年7月14日 开始适用国军 颁行“陆海空军退伍除役官兵优惠储蓄存款办法”
49年11月2日 公务人员(比照国军) 订颁“退休公务人员退休金优惠存款办法”
54年2月22日 教职员(比照公务人员) 发布“学校退休教职员一次退休金优惠存款办法”
60年12月7日 国民党各地方党部、民众服务社、知青党部、台湾省青年服务团等部门人员(比照公务人员) 订定“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专职人员暨公务人员服务年资互相采计要点”。基于相互平等之原则,国民党务干部管理办法亦规定,专职党工于退休时凡服务于公务机关之年资,亦并同计算。
62年6月7日 加计采认“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中国大陆灾胞救济总会”人员(扩大适用范围) 铨叙部62年6月7日及62年8月20日相关函释办理
63年12月17日 公务员(纳入公保养老给付办理优惠存款,比照军保) 订定“退休公务人员公保养老给付金额优惠存款要点”
64年2月3日 教职员(纳入公保养老给付办理优惠存款,比照军保) 订定“学校退休教职员公保养老给付金额优惠存款要点”
76年12月3日 国民党党工停止后续再比照公务人员 考试院第7届第153次院会决议废止,考试院第7届第185次会议决议不溯既往之原则暨基于保障既得权益。
95年4月20日 “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及其分社”、“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中国大陆灾胞救济总会”、“世界反共联盟中国分会”、“亚洲人民反共联盟中国总会”、“三民主义大同盟”等社团之专职人员 考试院第10届第180次会议讨论决议,有关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及其他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自考试院决议后,不再并计公务人员退休年资;以往已退休处分确定者不予撤销。

参考文献

  1. 省谘议会陈明顺议员,建请妥处军公教福利制度案,省府承诺将向中央反映,省政新闻,台湾省政府全球资讯网,2012-11-13
  2. 一次退休金及公务人员保险年资所核发之养老给付办理优惠存款,须合于下列各款条件,公(政)务人员拟退休(职)办理优惠储蓄综合存款户开户声明书暨最后服务机关证明书,国立台湾大学人事室
  3. 13、优惠存款,退休抚恤业务讲义桃园县政府教育局
  4. 铨叙部85.07.19.(85)台中特二字第1289373号函,全国人事法规释例资料库检索系统,1996-07-19
  5. 优存计算范例宜兰县政府消防局
  6. 退休后相关权益之说明国立台北商业大学人事室
  7. 第六章 社会保险,台湾的社会福利: 历史经验与制度分析,页315,林万亿,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