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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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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9日電)香港今天新增8488例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確診案,其中8252例為本土傳染,236例為海外移入。
*政府專家顧問劉宇隆向媒體表示,參考新加坡疫情,近期香港疫期到達高峰時,預料每天會新增1.2萬至2萬例確診案。
**由於近期疫情高峰未過,政府不能一下子放寬防疫措施,但疫情令百業蕭條,政府也不應輕易收緊防疫限制,否則是「走回頭路」。
'''轉播'''(broadcast),意思是轉送播出。
*足轉播在台灣時間相當於晚上 10 點或凌晨 2 點,轉播的節目在右上角會標註 LIVE 字樣,這裡的「直播」其實就是「現場直播」之意。*英文中,broadcast 指「播放」之意,包含現場直播與非現場轉播,即使「轉播」字面上來說應該是對應 rebroadcast,但實際上仍使用 broadcast 一字。「現場直播」可以說 live broadcast 或 broadcast live。*傳送播放; 【例】本電視公司將以 [[ 衛星 ]][[ 實況轉播 ]] 這場精彩的 [[ 足球比賽 ]] 。*轉送播出; 轉播中央電視臺《 [[ 新聞聯播 ]] 》節目。*現場直播(英語:Live broadcast),或稱實況轉播、即時轉播,簡稱直播或實況(Live),是指電台、 [[ 電視台 ]] [[ 網路平台 ]] 等傳播媒體以現場即時的方式播出節目內容的行為,可分為電台直播、 [[ 電視直播 ]] 、網路直播等不同的直播方式。*近年來隨著電腦運算效能提升、 [[ 寬頻網路 ]] 普及,使得線上 [[ 影音平台 ]] 的興起,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播出即時影像的娛樂形式變得極其受歡迎。
*傳送播放; 例: 本電視公司將以衛星實況轉播這場精彩的足球比賽。
*傳送播放; 如:「錄影轉播」、「衛星實況轉播」。
*轉播,廣播電臺或電視臺播送別的電臺或電視臺的節目。
*他們說的好像都不怎麼正確.直播的電視臺的記者在直播現場發送信號給電視臺,你就看到了畫面;而轉播是別的電視臺在現場發送信號,然後電視臺把信號接收進來給大家看。
**如,NBA就是美國的 [[ 記者 ]] 在場地上,而中國的記者在記者席上接收信號再發給國內。
*甲電視臺派出攝像和記者到現場去拍攝,然後通過衛星等發送回電視臺,同時向外界播放。
**乙電視臺不想重複投資,於是購買甲電視臺的信號,向外界播出,甲、乙兩台播放的信號一般是同步的,但是甲台就是直播,乙台就是轉播。
*直播:廣播電視詞典對直播界定為“廣播電視節目的後期(haobc)合成、播出同時進行的播出方式”。
*按播出場合可分為現場直播和 [[ 播音室 ]] [[ 演播室 ]] 直播等形式。
*電視現場直播為在現場隨著事件的發生、發展進程同時製作和播出電視節目的播出方式,是充分體現廣播電視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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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spt/202011180331.aspx
===運動轉播的重要性===
*隨著串流影音(OTT)與隨選視頻(VOD)的蓬勃發展,影視娛樂產業的版圖正快速移轉與變動。
**重體驗:開發新科技以提供各種不同的元素供粉絲選擇,例如AR / VR體驗、不同轉播平台的選擇、不同觀賽視角的選擇等等。
**生態圈:透過與不同的策略夥伴合作、設計新的分眾服務,讓用戶不只可以選擇他們想要觀看的比賽,更可以進一部指定觀看比賽的特定部分,藉此開發全新的收入來源。
*要達成上述的目標並不容易,但是只要方向正確並操作得宜,透過圈粉創造平台、社群與流量經濟,就有機會為聯盟及轉播團隊帶來可觀的回報。 ==參考來源==<ref name="Deloitte">{{cite web |url=https://www2.deloitte.com/tw/tc/pages/technology-media-and-telecommunications/articles/new-sports-live.html | title= 新世代運動轉播:運用數位科技打造圈粉策略! | language=zh | date=2019-10-30 | publisher=Deloitte | author=溫紹群執行副總經理 | accessdate=2022-08-29}}</ref> ===截取賽事轉播畫面是否侵權===*使用他人著作,應該取得授權,這是著作權法基本原則。*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例外,但必須在著作權法中找到法律依據,不是自己認為就可以。*截取賽事轉播畫面,放在臉書或IG上,這種公開使用,未必能符合合理使用。*至於雖然不構成合理使用,著作權人基於某些考量,沒有出面主張權利,則是另一個實務議題。*運動賽事轉播的著作權議題,可以區分好幾個層面。*基本上運動選手的表現,除了水上芭蕾、冰上芭蕾等肢體演出競技,可能被歸類於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所保護之表演之外,大部分都只是競賽過程的肢體展現,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運動賽事轉播,不會是在現場單機樹立之單純現場紀錄,而是有多機取鏡、導播控管及畫面呈現之總結呈現,這本身就可以是視聽著作,主辦單位所授權現場轉播之製作公司,就其現場轉播內容,可以主張著作權。*取得使用現場轉播畫面授權之電視公司,再加上自己之主播或球評之說明,其在轉播之內容,可以另外成為一個新的視聽著作。*一般電視公司只取得可以利用現場轉播畫面之授權,沒有權利再轉授權,也就是說,他可以自己使用他人現場轉播畫面,進一步完成自己的再轉播內容,進行賽事期間之轉播,可不可以再日後重新使用這些畫面,可能都要再談過。但無論如何,除非其有取得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否則不能再授權他人使用。通常,電視公司對自己製作的轉播內容,在賽事期間過後,可能是沒有二次使用之權利的,更遑論再授權他人使用。*當然如果是電視公司自己能獲准進入賽事現場,現場拍攝及轉播,就不必取得他人轉播內容之授權。不過,他的轉播內容可以如何使用,也常常受到限制,不是因為他是著作權人,就可以任意使用。*由以上分析可知,擷取媒體之賽是轉播畫面,需要取得授權的對象很複雜,是電視公司?原轉播公司?還是主辦單位?都是要透過他們之間的合約決定。外人弄不清楚他們之間的合約約定內容,通常是在授權合約中,由授權之一方提出保證,保證他有進行這項授權之權利,未來如生爭議,授權方願意出面處理並承擔相關責任。 <ref name="著作權筆記">{{cite web |url=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051 | title= 截取賽事轉播畫面,放在臉書或IG上,作為支持國家隊的表示,是否該取得誰的授權?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著作權筆記 | author=章忠信 | accessdate=2022-08-29}}</ref>==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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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525 高等教育]]
[[Category:521 教育心理學;教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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