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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sù ㄙㄨˋ。偏旁"言"简化为"讠"。依据古人书法省笔简化 。《说文解字》:"诉,告也。从言、厈省声 。"。从下俱上突于山石之岩崖是厈之范式。言、厈两范式叠加。言说如从下俱上突于山石之岩崖般有凭有据是诉之范式。

本义:叙述、倾吐。如:告诉、诉苦、诉愿、诉衷情、倾诉。

衍义:引申指"控告"。如:诉讼、控诉、上诉、申诉、败诉、撤诉

衍义:又用作姓 。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诉

拼音; sù

注音; ㄙㄨˋ

部首; 讠

总笔画; 7

部外笔画; 5

四角码; 32741

五笔; yryy

郑码; sp

统一码; 8BC9

仓颉; ivhmy

笔顺; 4533124

字形源流

现在统一规范简化为"诉"。

详细释义

〈动〉

1.(形声。本义:告状;控告)

2.同本义 [accuse;charge;complain]

诉,告也。--《说文》

负孝公之周愬天子。--《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

必东愬于齐。--《战国策·齐策》

即连楮为巨幅,广二丈,大书一"屈"字,以两竿夹揭之,走诉行御史台。--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3.又如:起诉;上诉;公诉;诉呈(诉状);诉权(起诉和诉原的权利);诉辩(申诉并辩白);诉牒(诉状);诉告(上诉;告状)

4.告诉,说给人听 [tell;relate;inform]

正遇延平二人,诉说前事。--《三国演义》

弦弦掩抑声声思,似诉平生不得志。--唐·白居易《琵琶行(并序)》

吾与并肩携长,低低切切,何事不语?何情不诉?--林觉民《与妻书》

5.又如:诉怨(对人诉说怨愤之情);诉长道短(原原本本地向人诉说);诉事(陈诉事情);诉屈(申诉冤屈);诉言(诉说)

6.求,求助 [resort to]。如:诉诸武力

7.有事实根据地说人坏话。通"愬 [slander]

取货于宣伯而诉公于晋侯。--《左传·成公十六年》

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论语·宪问》

常用词组

倾诉: (1)诉苦sùkǔ

[pour out one's grievances;give utterance to grief] 向人诉说自己的苦衷或自己所受的苦难。

一个劲儿地诉苦叫屈。

(2)情诉、诉情。

2.诉述sùshù

[tell] 诉说;陈述

他向警察诉述了被偷经过。

3.诉说sùshuō

[tell;recount;inform] 述说

母亲沉痛的三言两语的诉说以及我亲眼见到许多不平事实,启发了我幼年时期反抗压迫追求光明的思想。--《回忆我的母亲》。

4.诉讼sùsòng

[lawsuit;litigation;legal action] 法律名词。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民事诉讼

5.诉讼法sùsòngfǎ

6.诉冤sùyuān

[vent one's grievances] 向人诉说冤屈。

7.诉愿sùyuàn

[appeal] 指当事人受国家机关不当的处分时,依法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撤消或变更原处分。

8.诉诸sùzhū

[resort to] 按某种方式办理。

诉诸法律行动。

9.诉诸公论sùzhū-gōnglùn

[ventilate] 指把事物的各种情况公之于众,以期得到舆论的支持。

讨论计划的目的是把经济问题诉诸公论。

10.诉状sùzhuàng

[plaint of the court] 起诉书的旧称。

古籍解释

康熙字典

《唐韵》桑故切《集韵》《韵会》《正韵》苏故切,$音素。《说文》吿也。《玉篇》论也,吿诉冤枉也。《广韵》毁也。《左传·成十六年》郤犫诉公于晋侯。《注》谮也。《史记·龟䇲传》王有德义,故来告诉。

又《说文》或作窜。亦作愬。《论语》肤受之愬。《注》愬己之冤也。《前汉·五行志》引作诉。

又《韵会小补》通作溯。《战国策》卫君跣行,告溯于魏。《注》溯愬同。

又《集韵》昌石切,音尺。亦毁也。 《说文》本作祃。《字汇补》讹作辨,非。辨字左从言作。

又穵。

法律术语

定义

诉[sù]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特点

诉具有以下特点:

(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二)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

(三)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而并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法律性质,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后者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3种。明确诉的种类,有利于当事人正确主张其权益;便于法院主动搜集调整证据,合理地组织审判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每一个诉的具体内容,都由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即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组成,这种因素叫做诉的要件。它使诉特定化,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的重要依据。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对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有被侵害危险的事实。

双重内涵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这种请求使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当事人运用诉讼,首先考虑的是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如果撇开这一目的来考察诉的含义,认为诉仅仅具有程序意义上的内涵和功能而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内涵和功能,则意味着当事人为诉讼而诉讼,这显然是不符合当事人起诉的目的的。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虽然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功能,但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序意义上的诉,必须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内容。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就无实现的保障,如果无实体意义上的诉,程序意义上的诉就会变成既无目的,又无内容的活动。简言之,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剥夺的永恒权利,而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否能够取得则有利于当事人受否能够提出有效的证据,是否基于可靠的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对此的规定。

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明确诉的要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可以使诉特定化,使此诉与彼诉相区别,可以防止重复起诉。诉有以下三个要素:

当事人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均有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被诉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使诉的其余要素均相同,只要当事人不同,也可以成为新的诉。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在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任何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特定的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只有财产案件才具有诉讼标的物。一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例如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某物,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

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例如,原告提起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后,可增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分类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

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应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在给付之诉中,法院若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则成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判决。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或者创设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法律设立形成之诉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状态的变动效果不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对第三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之诉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形成之诉大多集中在人事诉讼和公司诉讼领域,人事诉讼关涉人类社会生活基本身份关系,有关公司的形成之诉则涉及人数众多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由法院以形成判决予以统一变更。

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而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胜诉的形成判决在确定时,无需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通常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解除或消失,比如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共有关系等。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消灭已成立的买卖关系。形成之诉因其形成效果不同,分为实体法上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形成之诉。实体法上形成之诉,是有关实体法上法律状态的变动。形成之诉的形成效果,有只向将来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婚姻之诉、离婚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终止收养之诉、宣告终止侵权或撤销其宣告之诉,分割共有物之诉等;有溯及既往形成实体法上效果的,例如撤销认领子女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之诉等。诉讼法上形成之诉,例如再审之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撤销商务仲裁之诉等。[1]

参考文献

  1. , 360国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