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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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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一个科技名词术语。

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结晶。这个民族[1]过去的文化靠着它来流传,未来的文化也仗着它来推进,从大约是在公元前14世纪,殷商后期的“甲骨文”被认为是“汉字”的第一种形式[2]西周后期,汉字发展演变为大篆,后秦始皇统一中国,中国文字才逐渐走上了发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目录

名词解释

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要式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银行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建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不要式行为则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而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都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这两者的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