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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圖片來自idea-show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是中華民國全國農業行政事務之最高主管機關,前身為1948年創立、由中華民國政府美國聯邦政府聯合營運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及精省前之「臺灣省政府農林廳」。主管全國的糧食行政事務,並對於地方政府執行農業相關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以及管理農業相關的泛公營事業。

歷史

農委會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國民革命軍北伐國民政府先後設置的農礦部農林部。嗣後因國共內戰爆發,行政院民國38年(1949年)進行內閣部門改組,農林部遭到縮編、被併入新置之經濟部,後隨中央政府各部門遷往臺灣

  • 1913年北洋政府將實業部分為工商、「農林部」。隔年又合併為「農商部」。
  • 1925年國民政府廣州成立實業部。
  • 1928年北伐統一後,改名為「農礦部」,隸行政院。1928年2月28日,農礦部設立,以易培基為部長。
  • 1930年再與工商部合併為實業部,隸行政院。
  • 1937年抗戰爆發後,將實業部改名為經濟部,下設農林司
  • 1940年農林司再升格為農林部。抗戰期間,國民政府為調配軍糧民食,4月另外成立糧食部
  • 1945年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後,原農林部改為經濟部農林署
  • 晏陽初的大力遊說下,1948年10月1日,中華民國政府美國政府依據所簽《中美經濟合作協定》,在南京市成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簡稱農復會,英文名稱為The Joint Commission on Rural Reconstruction)。[1]
  •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後,經濟部農林署改組為經濟部農業司,隨後再易名為經濟部農林司
  • 1979年1月1日,美國中華民國斷交,《中美經濟合作協定》依約自動失效。3月15日,農復會結束。3月16日,農復會改組成立「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簡稱農發會)。
  • 1981年11月,經濟部農林司升格為經濟部農業局
  • 1984年9月,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與經濟部農業局合併,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
  • 1999年7月1日臺灣省虛級化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糧食處裁併為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及第二辦公室(2004年整併為農糧署),原所屬機關改隸為農委會附屬機關。
  • 2010年2月3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農委會未來將升格為「農業部」。[2]
  • 2016年6月16日,立法委員提案的農業部組織四法(農業部、漁業署、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三讀通過定案。[3][4]7月1日,總統府公布制定《農業部組織法》[5]及相關組織法。
  • 2017年3月21日,立法院通過臨時提案,暫緩施行《農業部組織法》,6月30日,行政院發布命令農業部組織法、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暫緩施行;使得原預定於2017年9月1日改制升格為「農業部」的計畫再次暫停
  • 2019年9月,出版動物福利白皮書
  • 未來,行政院農委會與行政院環保署組織調整改稱為「農業部」與「環境資源部」後,林務局業務將拆分林業與保育兩部分,林產業部分將留在農業部,森林保育業務則移至環境資源部成立「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水土保持局將移至環境資源部整併相關業務升格為「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

組織

農委會設有直屬機關23個,直屬機關之所屬機關35個,總計58個機關。

  • 主任委員
    • 政務副主任委員2人、常務副主任委員1人
      • 主任秘書

內部單位

  • 企劃處
  • 畜牧處
  • 輔導處
  • 國際處
  • 科技處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法規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資訊中心

直屬機關

主管機關

參考文獻

  1. David Ekbladh. The Great American Mission: Moder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n American World Orde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08-28: 第117頁. ISBN 0-691-15245-4. 
  2. 本院擬撤回520前送請立法院審議尚未進行審查之法案 Template:Wayback.2016-06-23
  3. 2016-06-16 農業部組織四法感言. 2016-07. 
  4. 立法院公報 2016-06-16 農業部相關組織法初審、二審通過. 2016-06-29. 
  5. 總統府公報.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