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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圖片來自angel885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簡稱國發基金,係行政院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九條設置之基金,2006年10月1日由行政院開發基金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合併成立,旨在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管理單位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係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所設立。

沿革

  • 獎勵投資條例
    • 民國 59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全文82條,依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應設置開發基金。
    • 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 廢止96條。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44條,依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設置開發基金。
    • 民國 79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 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施行。
    • 民國 95 年 10 月 1 日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開發基金與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合併成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
    • 民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廢止72條。
  • 產業創新條例
    • 民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制定72條,依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

運用重點

參考文獻

  1. 101年報內文 (PDF). [2017-04-0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