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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北美殖民地(英語:British colonies in North America),1607~1776年英國在北美東起大西洋沿岸西迄阿巴拉契亞山脈的狹長地帶建立的13個殖民地。它們是:弗吉尼亞、馬薩諸塞、新罕布什爾、馬里蘭、羅得島、康涅狄格、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和佐治亞。從屬於英國,但相對獨立自治,由英國國王特許,賦予政治自治權利,但不能占據英國議會席位。1607-1732年間有16個,由於兼併就只剩13個,它們也就是美國建國之初的13個州。 1606年,倫敦的弗吉尼亞公司組織首批移民遷往北美;1607年5月24日在詹姆斯河河口處建立定居點,定名「詹姆斯敦」。史稱此次行動為英國建立北美殖民地的開端。

經濟結構

殖民地經濟以農業為主,工商業也有一定的發展,總體來說是處於商業資本主義階段。由於自然、地理條件迥異及居民成分的不同,南部、北部的經濟也呈現出差異。南部以種植園經濟為主;北部除發展多樣性的農業生產外,新英格蘭地區的捕魚、造船、航運以及販奴等亦很發達。中部盛行大莊園土地制,糧食生產十分豐富,有「麵包殖民地」之稱。 工業尚處於手工工場階段,18世紀50~60年代,盛行分散的手工工場制度。波士頓、費拉德爾菲亞(費城)、紐約等城市逐漸發展成為殖民地的工業中心。然而,英國為了加強對殖民地的統治,極力壓制殖民地經濟發展,並制定了一系列條令與法案,如航海條例制帽條例、制鐵條例、糖蜜條例等。

脫離英國

七年戰爭後,英國變本加厲地壓迫殖民地,殖民地人民反抗宗主國的鬥爭日益激烈。1765年反對《印花稅條例》的鬥爭、1770年波士頓人民反抗英國殖民當局製造波士頓慘案的鬥爭、1773年波士頓的「傾茶事件」等,把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鬥爭推向高潮,終於導致1775年北美獨立戰爭的爆發。[1]

類型機構

殖民地最初建立時分4種類型:公司特許殖民地、業主殖民地、英王直轄殖民地與自治殖民地。 為加強控制,1752年後,除羅得島、康涅狄格2個自治殖民地和賓夕法尼亞、特拉華2個業主殖民地外,其餘9個殖民地都成為英王直轄殖民地。 殖民地最高行政首腦稱總督,握有軍事、政治、財政大權,代表英王進行統治;下設參事會協助總督管理。1619年,弗吉尼亞首先成立維護資產階級與種植園主利益的議會,繼而其他各殖民地也相繼成立議會。殖民地議會在不與宗主國法律相牴觸情況下,具有頒布法律、徵稅、分配殖民地經費等項權利。它們日後發展成為爭取和維護殖民地人民自身權益的機構。[2]

社會結構

殖民地的民族成分十分複雜,除印第安人、黑人外,還有法國人荷蘭人德意志人、瑞典人、瑞士人、愛爾蘭人和英國人等。其中英國移民最多。殖民地的人口在1750年時約為238.4萬,其中黑人人口38.4萬。殖民地的階級結構也很複雜,頂端是大商人和大種植園主,中間是小土地所有者、小工廠主、技師、自耕農等,再下面是佃農、僱農、漁民、手工業者、工匠、學徒等,壓在最底層的是契約奴、黑人。 印第安人則是屠殺與剿滅的對象。殖民地人民反抗英國殖民統治和壓迫的鬥爭與反對殖民地的剝削者的鬥爭交織在一起,貫穿於這一時期的始終。1681~1691年的J.菜斯勒起義與1676年的培根起義是早期兩次最大的反叛運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