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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是苏州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苏州市[1]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按照《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以及市辖市(区)的相应职责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牌子。

环保垂管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的组建,进一步将生态环境职责整合优化,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力推进全市生态环境工作新发展新提升,全力推进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生态产品。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负责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声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级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2]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经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市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收储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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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苏州简介,豆丁网,2013-10-25
  2. 环境污染防治,势在必行 ,搜狐,2018-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