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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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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信息协会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由热心信息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经芜湖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1]社会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芜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协会简介

协会宗旨:根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协调会员间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并在政府部门与信息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调查研讨、信息咨询、培训考察、合作交流等形式,开展各项信息服务,促进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2],促进我市信息行业的经济发展,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

目前,协会有常务理事单位38个、理事单位36个,个人会员67名。

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地址: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伟基大厦C座6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芜湖市信息协会(英文:WUHU INFORMTION ASSOCIATION 缩写:WHIA),中文简称芜信协。

第二条 协会性质:芜湖市信息协会是由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的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并经芜湖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为信息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根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并在政府部门与信息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调查研讨、信息咨询、培训考察、合作交流等形式,开展各项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促进本市信息行业的经济发展,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芜湖市信息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芜湖市信息产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芜湖市民政局,协会的活动接受芜湖市信息产业局、芜湖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设在芜湖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第五条 协会地址: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伟基大厦C座6楼、芜湖市信息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会员的监督管理,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七条 积极推动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加快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社会化、商品化进程,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与繁荣。

第八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的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信息和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

第十条 组织对信息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 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信息中介服务,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加快发展。

第十二条 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第十三条 宣传普及信息知识,推进信息教育,组织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编印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交流。

第十五条 承担各级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工作的任务。

第十六条 建立同国外、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信息组织的关系,促进国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芜湖市信息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团体和企业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的信息工作机构及市有关行业协会:

2、企业及其信息工作机构;

3、与信息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它有关社团。

二、个人会员。在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由两名会员推荐,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按一定方式取得或订阅本会书刊资料以及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进行批评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4、积极参加与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交流;

5、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芜湖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并经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职务任职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业界有较高的威望;

三、 身体健康,年龄不宜超过65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芜湖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并经芜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有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应由法人代表决定的其他有关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专业联盟等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该行业或专业的信息工作,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监督,遵守本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协会的入会及会籍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使用。经费支出包括:

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 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补贴。

三、 其它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十五日内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信息产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信息产业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8日常务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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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