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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負盈虧對自己所做事情的成敗由自己負責。企業自己負責盈利和虧損。企業或經濟組織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對自己的經營成果好壞及盈虧承擔全部或相應的經濟責任的一種經營原則。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法人的重要標誌。 中文名 自負盈虧 外文名 Self profit and loss 釋 義 對自己所做事情的成敗由自己負責 注 音 zì fù yíng kuī 用 法 作謂語、定語;指自己負責

基本要求

企業在完成國家稅金的前提下,必須以收抵支,利潤歸自己支配,虧損也由自己負責。企業實行自負盈虧,可以使責、權、利統一,有利於發揮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活力,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從而也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社會生產關係。中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完全的自負盈虧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前也實行自負盈虧制度,不過,並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自負盈虧,企業盈利增加了,按規定比例與國家分享,盈利減少甚至發生經營虧損時,只按相應的比例降低其經濟利益。

歷史

在中國,自負盈虧是在1956年全國基本完成農業、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時初次被應用。

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和獨立核算區別

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企業或經濟組織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對自己的經營成果好壞及盈虧承擔全部或相應的經濟責任的一種經營原則。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法人的重要標誌。

統負盈虧」相對於「自負盈虧」而言,由上級公司或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盈虧負責。

上級公司或者母公司對自己所做事情負責。上級公司或者母公司負責盈利和虧損。上級公司或者母公司對自己的經營成果好壞及盈虧承擔全部或相應的經濟責任的一種經營原則。[1]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