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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又称“翻版”)指在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以及以此行为制成的侵权产品。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会受到所在国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作品。
盗版出版物由于逃避了所在国应缴的版税,通常也不需要进行产品的研发,所以价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著作权意识不强的人所欢迎。表面上看,但同时也是软件业寡头企业不正当竞争、打压竞争对手的手段,伤害了软件行业的公平竞争格局,严重影响中小软件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盗版软件通常是在原版的基础上进行破解,改变原来的功能,再进行拷贝、发布,完全无视著作权,因此可以用极低(甚至没有)的成本来创造利益[1]。
在马来西亚已经很少看到正版动画DVD,许多盗版商在盗版光盘上印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证标记,实际内容物却是连发售当地都尚未制成DVD的动画。在香港,没有正式授权下所制造的产品,俗称为老翻或开心版。
常见的盗版行为
- 重制:拷贝或复印
改造(在散播、公开著作权物为前提):
- 移除或改写著作权消息
- 移除内函之广告消息
- 任意移除或添加功能
- 公共播放:在非授权范围的场所,公开供人使用或浏览
- 转散布:
- 重新包装后,转散布或转卖
- 破解序号保护,或提供注册机
- 外国商品,而两国政府未签订著作权协议之前。
相关规定
- 为了社会进步的国家盗版行为:1790年之前,外国的作品在美国境内不经过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盗版发行,是法律容许甚至鼓励的行为,当时的美国管理机构认为带有垄断性质的专利制度不利先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而当时的美国社会正处于发展中,是一个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而广泛流传知识,快速的提高民众的文化科技素质,是重中之重,故此优先考虑了国家的发展,制定了带有国家许可盗版性质的法律,这在美国的发展历史中,是相当重要的一笔。
- 有法理基础的类似盗版的行为:在WTO的框架内,根据2001年11月WTO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达成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每一个WTO成员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健康,都可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药品行使强制许可权。而事实上不少AIDS高发国家已经展开了基于这样的强制许可权措施的仿制行为。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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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盗版,氧分子网
- ↑ 日本漫画在台湾的出版与传播 ,道客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