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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奴隸制度

美國奴隸制度
圖片來自easyatm

美國奴隸制度是美利堅合眾國十八到十九世紀合法的奴隸制度。奴隸制起源於不列顛對北美殖民早期,在1776年《獨立宣言》中被十三個殖民地承認。當美國建國時,雖然自由的有色人種已經存在,但是大多數奴隸是非洲後裔,種族在體制和遺產上起了決定因素。在獨立戰爭後,廢奴主義法律和情緒逐漸在北方各州中散布,1800年起棉花工業的快速發展使得南方各州與奴隸制強烈地聯繫在一起,並且試圖將奴隸制擴散到新開闢的西方領域。國內對奴隸制度的觀點,則延梅森-迪克森線成極端的分化,並分裂了馬里蘭州(蓄奴)和賓夕法尼亞州(解放)。

雖然國際販奴在1808年就已被禁止,國內販奴依然持續,奴隸人口在解放前達到頂峰的400萬人之多。

當西部地區被開拓時,南方各州認為他們應該平衡蓄奴和自由州的數量,以便在國會中形成權利制衡。新地區來自英國、法國殖民地以及墨西哥,成為政治博弈的主要對象。到了1850年,南方新興的棉花暴發戶威脅到要退出合眾國,局勢開始緊張。當教會迫於壓力,開始為奴隸制辯護時,浸信會和衛理公會開始分裂。當亞伯拉罕·林肯贏得1860年選舉,稱不會開闢新蓄奴州時,南方終於退出合眾國,自行組織美利堅聯盟國[1] ,即邦聯國。這標誌着美國內戰的爆發,並對南方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許多奴隸要麼逃走,要麼被聯邦軍隊解放。戰爭成功(北方獲勝)結束了奴隸制度,隨後1865年12月《憲法第十三號修正案》的頒布,終於正式在全美廢除奴隸制度。

目錄

殖民時代

切薩皮克灣定居點成立的早年,吸引並留住勞工十分困難,而且死亡率頗高。大多數來自不列顛的勞工是契約勞工,他們簽署契約來支付旅程、給養和培訓,並在目的地農場工作,這是由於殖民地主要從事農業。這些契約勞工常是年輕人,希望成為永久居民。有的僱主對他們像自己的家人,有的則給予最低待遇。有時,罪犯也會當做契約勞工送往殖民地,而不是關進監獄。十八世紀時,很多蘇格蘭-愛爾蘭人、愛爾蘭人、德國人前往殖民地。契約勞工不是奴隸。種植園主發現最大的問題在於當勞工多年後終於成為技能豐富,頗有價值的工人時,他們便離開了。不但如此,十七到十八世紀英國經濟改善,意味着更少的工人樂意去殖民地。歷史學家估算在十七到十八世紀從英國前往北美的移民中超過半數都是契約勞工。在南方,契約勞工的數目占移民比例有其高。

非洲奴隸目的地(1619–1867)
目的地 比例
葡萄牙屬美洲 38.5%
不列顛屬美洲(北美除外) 18.4%
西班牙帝國 17.5%
法屬美洲 13.6%
不列顛北美 6.5%
英屬美洲 3.3%
荷蘭西印度 2.0%
丹麥西印度 0.3%

1619年,第一批非洲奴隸約有19人到達靠近英國殖民地詹姆斯鎮附近的海岸,他們是丹麥商販從西班牙奴隸船上抓捕得來的。在奴隸登船前,西班牙人常常給他們施洗。由於英國法律認為受洗者不算為奴隸,這些非州黑人被當做契約勞工,與將近1,000名英國契約勞工一道勞動。在額定期限滿足時,他們被給予自由。歷史學家伊拉·柏林注意到「包租一代」有時是由混血人種構成,常為契約勞工,祖先可能是非裔或是伊比利亞裔。他們的母系是非裔婦女,父系是在非洲港口做商販或販奴的葡萄牙、西班牙男子。例如,安東尼·約翰遜就是個契約勞工,1621來到殖民地,很多非裔勞工獲得自由,得到財產。非洲黑人從契約勞工降至奴隸身份,失去自由的過程是漸變的。在弗吉尼亞早期歷史上沒有涉及奴隸制的法規。但是,在1640年,當約翰·彭琦試圖逃避契約時,弗吉尼亞法院將他判為奴役。有兩個白人逃逸後只被判處追加勞動時間,並為殖民地服務三年。

被送往美洲殖民地的奴隸
日期 數量
1620–1700 21,000
1701–1760 189,000
1761–1770 63,000
1771–1790 56,000
1791–1800 79,000
1801–1810 124,000 1810–1865 51,000
總計 597,000

1654年,黑人契約勞工約翰·凱瑟成為民事案件中第一個被認定為奴隸的人。他向官方舉報自己的僱主安東尼·約翰遜稱後者在契約期滿時依然不放他走。鄰居羅伯特·帕克告訴約翰遜如果不放凱瑟走的話,自己就出庭作證;根據當地法律,如果約翰遜輸掉官司,就可能他失去土地。在逼迫下,約翰遜釋放了凱瑟,後者則與帕克簽訂了七年的契約合同。約翰遜感到被騙,指控帕克,要奪回凱瑟。北安普敦郡法庭判決約翰遜勝訴,認定帕克非法占有凱瑟,他的主人合法地「終身」將其占有。

由於非裔生來並非英國臣民,他們通常被英國習慣法認為是外來人種。1656年,一名叫伊麗莎白·凱·格林斯蒂德|Elizabeth Key Grinstead的混血婦女向弗吉尼亞法院上訴,通過舉證自己是英國自由人托馬斯·凱的女兒,成功贏得自己和兒子的自由。她同時也是受過洗的基督徒。她的律師、兒子的父親也是英國臣民,這也幫助了案件的審理。

在伊麗莎白·凱和類似案件後,弗吉尼亞州於1662年頒布法律,採取了奴隸隨母法 (歐美)|Partus sequitur ventrem|奴隸隨母 的政策,即母親為奴的,無論父親身份如何,孩子也為奴。這是對習慣法的叛逆,因為習慣法認定孩子繼承父親的身份地位。這改變了奴隸主和女奴之間的權力關係,使得自由白人男子無需為混血兒們負責,並在一定程度上對混血兒和異族通婚的公開醜聞有所限制。

弗吉尼亞1705年奴隸法進一步將奴隸定義為來自非天主教國家的人,以及被其他美洲原住民賣給殖民者或被歐洲人掃蕩得來的美洲原住民。這為奴役非基督徒外來人口提供了法律依據。

1735年,佐治亞董事會頒布法律,禁止在新殖民地蓄奴,在1733年就已經鼓勵讓「有價值的窮人」和被迫害的歐洲新教徒能爭取新生。奴隸制在其它十二個英屬殖民地都是合法的,臨近的南卡羅來納州的特色是大量蓄奴。佐治亞董事會想要消除奴隸起義的後患,使得佐治亞可以更好地防禦南部的西班牙,後者為潛逃的奴隸給予自由。詹姆斯·愛德華·奧格爾索普是殖民地背後的驅動力,是唯一常住佐治亞的董事。他同時用道德和實用的觀點來反對奴隸制,為廢奴主義積極辯護,駁斥瘋狂的卡羅來納奴隸販子和地產投機者。

蘇格蘭高地新教徒定居在佐治亞達里恩,他們在1739年「新因弗內斯居民請願書」中加入了廢奴道義辯詞,在當時實屬罕見。到了1750年,佐治亞在全州認可奴隸制,這是由於英國在十八世紀早期經濟好轉,契約勞工人數不足所致。

在絕大多數英國殖民時期,奴隸存在於所有殖民地。北方的奴隸主要從事家僕、工匠、勞工、手藝人,很多人居住在城市裡。南方則依靠農業經濟,奴隸數量和比重明顯大得多,這是經濟作物是勞動密集型所致。早期,南方奴隸主要從事農業,在農場或種植園上種植靛藍、大米、煙草;在十八世紀九十年代後棉花成了主要農作物。軋棉機的發明使得短纖維棉花大量種植,導致南方腹地成為棉花王國。煙草和大米是個勞動密集型產業。南卡羅來納在1720年約有65%的人口是奴隸。種植園主(歷史學家定義為擁有20名奴隸以上的人)用奴隸來種植經濟作物。他們也在大農場或南方城市裡做手工業。未開墾地區主要是農民,十八世紀後的大批定居者,前往 阿帕拉契亞山脈或偏遠地區,他們很少擁有奴隸。

有的英屬殖民地擔心新進口的非裔會暴動,試圖廢止國際販奴貿易。涉及此類內容的弗吉尼亞法案被英國樞密院否決。羅德島在1774年禁止進口奴隸。到了1786年,除佐治亞以外的所有殖民地都禁止或限制從非洲進口奴隸。佐治亞在1798年採取了類似行動,但是有的法案之後被否決。

總計有約600,000名奴隸被送進十三個殖民地,從非洲運往美洲的1200萬奴隸中美國占了5%。非洲奴隸絕大多數被送往加勒比海和巴西的蔗園殖民地。由於奴隸壽命較短,不得不持續補充數目。美國奴隸的壽命較長,使得奴隸人口數目開始增長;這導致奴隸人數大幅度膨脹,在1860普查時達到400萬人。從1770到1860年,北美奴役人口的自然增長率比歐洲各國都快,幾乎是英國的兩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