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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

於 2020年6月27日 (六) 22:31 由 Cypresshill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清代時,稱知縣。中華民國初年,全國「廢府州廳改縣」,知縣改為[縣知事]]。北洋政府時期,改稱縣長,沿用至今。與縣平級的內蒙古自治區旗的行政長官則稱旗長。 大中華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或長官。

  • 縣長,管理一個縣的行政事務的官員。我國秦漢以後,管理萬戶以上的縣稱為縣令,萬戶以下稱縣長,北齊規定,概稱縣令,其名遂廢。
    • 唐代縣分三等,不再有令長之分。宋以後臨時由京官管理縣政,叫著知某某縣事,明清改稱知縣。
  • 縣長為行政區劃縣的行政長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人民政府首長,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 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鎮長)。
    • 在中國,縣長實際上相當於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該縣的縣委副書記。
    • 每屆任期前後不同。1950年規定為1年,1954年規定為2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縣建立「革命委員會」,廢縣長職。1979年後恢復設立,規定每屆任期3年。
  •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縣長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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