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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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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一个专有名词。

世界三大汉语词典分别是中国大陆的《 汉语大词典[1]》(共13册,5.6万词条,37万单词)、中国台湾的《 中文大辞典 》(共10册,5万词条,40万单词)以及日本的《 大汉和辞典 》(共13册,4.9万词条,40万单词)。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历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录

名词解释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的类型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只有收款人或持票人。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是追索权的是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也可以是代为清偿的保证人、背书人;追索权对象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或其他债务人。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行使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