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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簡稱監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這個機關相當於歐盟的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或美國政府問責署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1],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

學理根據

孫中山倡行的「五權憲法」[2]中,主張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試制度(科舉)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為了避免國會(立法)利用監察彈劾權力對行政單位施壓,造成國會專制,於是設立監察權,以弱化立法權,強化行政權。中華民國成立後,當時北洋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將彈劾權屬諸國會。

監察院的創設,模仿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由監察權監督行政權,同時避免立法院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權力過於獨大無法制衡,所以有別於三權分立,把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獨立出來。

瑞典的議會監察使,與監察院類似,但是它存在的目的,在於增強立法權的行使力量,以制衡行政權的擴張,在學理上與三民主義中的監察權不同。瑞典議會監察使是一個獨立機構,直屬國會。

台灣

1949年,監察院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往台灣,作為國會一部分,基於維持「法統」地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一樣並無進行改選。

民主進步黨主張修憲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2016年10月11日晚間的政策協調會上,總統蔡英文決定要補提11名監察委員,並且由副總統陳建仁擔任審薦小組召集人,儘管綠營內部有不少聲音,認為不須做出提名,直接讓監委懸空,監察院就會瓦解,但總統府方面強調,在修憲程序完成之前,還是必須要依照憲法完成提名,讓監察院能夠維持正常運作。

2017年3月2日,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說:「廢除監察院是我們的一貫修憲主張,這個立場並沒有改變」;但前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林濁水說,總統兼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強調修憲的主張及立場沒有改變,他深不以為然,「只要蔡主席繼續當總統,監察院一直運作下去,『不會廢』這立場也沒有改變」。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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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權和檢查權的區別

參考文獻

  1. 台灣法重點,豆丁網
  2. 五權憲法,可可詩詞網 ,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