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町村制

圖片來自kongfz

町村制(ちょうそんせい、明治44年4月7日法律第69號)是大日本帝國憲法地方自治市制的一項基本法律,已廢止。[1]

歷史

1888年(明治21年)4月17日,為代替郡區町村編製法而頒發,是明治21年4月17日法律第1號的後半部份(前半部份是市制)。翌年(明治22年)4月之後在各地陸續實施。

町村制參考了普魯士的地方自治制度,給予每年繳納地租或直接國稅2日元以上納稅者參政權,制度有利於資本家。內務大臣和府縣知事的監督權很強、自治權弱小。

1911年(明治44年)全面更改、1921年(大正10年)、1925年(大正14年)、1929年(昭和4年)強化自治權和公民權,不過基本性質為改變。二戰下的1943年(昭和17年)再度減小自治權。戰後的1946年(昭和21年)擴大自治權,翌年(昭和22年)5月3日日本國憲法與新地方自治法實施,町村制廢除。

構成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款 町村其區域
  • 第二款 町村住民及其權利義務
  • 第三款 町村條例

第二章 町村會

  • 第一款 組織及選舉
  • 第二款 職務權限及處務規定

第三章 町村行政

  • 第一款 町村吏員/組織選任
  • 第二款 町村吏員/職務權限

第四章 町村有財產/管理

  • 第一款 町村有財產及町村稅
  • 第二款 町村/歲入出予算及決算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