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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

2018年12月22日,焦作市机构改革方案发布,财政局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1]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有关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市政府涉外财政、债务等谈判与磋商,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贯彻落实国家、省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行政、政法、城建、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按规定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按规定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八)制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按规定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按规定会同地方税务部门共同起草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和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三)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拟订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五)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管理全市的政府债务和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国内外贷款、财政转贷的国外借款,并负责贷款协议签订后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及还本付息、付费工作;编制市级政府债务预算,防范财政风险。

(十六)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上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七)负责全市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和国有土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参与全市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拟订和实施,拟订并监督执行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国有土地收入收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编制市级国有土地基金预算。

(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九)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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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