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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禁(又稱洋禁),是一種鎖國政策,旨在禁止民間私自出海,有謂「尺板不得出海」,也限制外國商人前往本國通商。具體實施隨着時間變遷而有張有弛,即「嚴禁」及「弛禁」之分。海禁目的是為消滅反叛勢力、打擊海盜及走私,保障社會穩定。然而,實際上真正受到打擊的是本國對外的貿易及漁業。海盜和走私商人的活動亦反而因為海禁而更加猖獗,對本國及其周邊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了消極影響。

中國歷史上,海禁最早實行於14世紀末,橫跨三個朝代[1]。元朝曾經4次實行海禁,每次持續時間都比較短,共約11年,對海外貿易並未產生全局性的負面影響。而明清兩朝的海禁,不僅在政策上有所強化,而且持續時間長達多年。中國的海禁也成為東南亞陶瓷業發展的契機。另一方面,藩屬國例如琉球國家,亦因為海禁的關係,利用獨占與中國貿易的契機而獲取大量利益。此外,朝鮮王朝皆執行海禁逾200年,規定指定國籍和商人外,官民禁止與別國商人貿易。

明朝海禁

「海禁」是明朝的一項鎖國性質的基本國策,從洪武年間到隆慶年間,實行了近200年,縱貫大半個明朝。形成了成熟的海禁政策與概念。明朝海禁嚴格禁止人民對外通商貿易,限制外國人到中國進行貿易。明朝唯恐禁海不力,有關海禁的詔令每過幾年就會重申一遍。

明朝海禁時期規定人民不但「片板不許入海」,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違法。《大明律》規定:「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

清朝海禁

清前中期的對外貿易,包括延續前明的11年傳統朝貢貿易時期(1644-1655年),29年的海禁時期(1655-1684年)和其後158年的開海貿易時期,其中開海貿易時期包括73年的四口通商(1685-1757年)和85年的一口通商(1757-1842年)

明清海上貿易

明末隆慶開關後,儘管明朝對海上貿易秩序的控制薄弱,但海上貿易仍有所發展,鄭氏集團的規模為此提供了充分證明。東南亞歐洲殖民當局的一些文獻從另一方面提供了明末海上貿易有所發展的證據。據統計,萬曆十六年以前,從廣州出口到馬尼拉的貨物總值為22萬西元,其中絲貨量值為19萬西元;萬曆二十一年的絲貨值達到25萬西元。崇禎九年以前,每艘開往墨西哥的「大帆船」,登記運載中國絲貨為300—400箱至500箱。萬曆八年至十八年,每年運往果阿的絲貨為3000石,價值銀為24萬兩,利潤達36萬兩;崇禎九年,絲貨達6000石,贏利72萬兩。當時,不僅日本葡萄牙西班牙人穿上了中國絲綢,而且東南亞土著、墨西哥印第安人黑人也都普遍穿着中國的絲綢與棉布服裝

清初康熙開海前,中國的海上貿易仍維持相當大的規模。康熙開海後,海上貿易量持續增長,貿易港口擴大[2],貿易國家、商船數量、進出口商品數量和貿易商品流通量值均不斷增加,對海上貿易的監管也較明代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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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