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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約,亦稱「海牙法規」(法語:Convention de La Haye),是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法語:Conférences de La Haye)所通過的公約和聲明文件的總稱[1]

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

(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

1899年7月29日海牙公約

  1.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899年海牙第1公約)
  2. 《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899年海牙第2公約)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3. 《關於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于海戰的公約》(1899年海牙第3公約)

=1899年7月29日海牙宣言

  1. 《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
  2. 《禁止使用專用於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
  3. 《禁止使用在人體內易於膨脹或變形的投射物,如外殼堅硬而未全部包住彈心或外殼上刻有裂紋的子彈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

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

(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約

  1.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年海牙第1公約)
  2. 《限制使用武力索償契約債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2公約)
  3. 《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3公約)
  4. 《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907年海牙第4公約)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5. 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5公約)
  6. 《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1907年海牙第6公約)
  7. 《關於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1907年海牙第7公約)
  8. 《關於敷設自動觸發水雷公約》(1907年海牙第8公約)
  9. 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1907年海牙第9公約)
  10. 《關於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于海戰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10公約)
  11. 《關于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1907年海牙第11公約)
  12. 《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1907年海牙第12公約,未生效)
  13. 《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13公約)
  14. 《禁止從氣球上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年海牙第14公約)

主要內容

其內容可分為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類: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約、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約。根據這幾項公約,各締約國承擔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儘量避免訴諸武力」的一般性義務,並確定以斡旋、調停、國際調查委員會和國際仲裁等方式達到這一目標,這對限制傳統國際法上的「訴諸戰爭權」做出了重要貢獻。

戰爭開始和中立國權利與義務類: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約。第3公約在歷史上第一次正式確立了宣戰制度,規定不宣而戰是非法的;第6公約規定了戰爭開始時對敵國商船的保護制度;第5和第13公約詳細、具體地編纂了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和海戰中的權利義務法規和慣例。

戰爭法規類:上述兩類以外的條約都屬於此類。這類條約是海牙公約的主體部分,從陸戰、海戰、空戰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戰手段和方法,並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戰鬥員、戰俘和傷病員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第4公約及其附件。該公約包含了戰爭法規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範,其內容乃至措詞與1899年海牙第2公約及其附件幾乎完全相同,本擬以前者取代後者,但由於1899年海牙公約的一些締約國未簽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約,所以兩者並存。兩項公約的序文都載明一項重要條款:在本公約中所沒有包括的情況下,平民和戰鬥員仍受那些「來源於文明國家間制定的慣例、人道主義法規和公眾良知的要求」的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管轄。這就是著名的「馬爾頓條款」,它對於戰爭法規的效力具有重要意義。後來許多戰爭法條約都重申了這一內容[2]

視頻

海牙公約 相關視頻

《海牙公約》正式明確訂立:交戰雙方必須善待戰俘,保衛人權
海牙公約中規定了對戰俘的保護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