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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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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环境保护局是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和中共海东市委《关于海东市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发〔2015〕7号),设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1]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许可。

2.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

3.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职责下放至(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职责下放至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投资活动中生态保护、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职责。

3.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起草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防治规划,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检查活动。

(三)负责全市减排目标落实工作。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督查、督办和核查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职权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区域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2],负责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工作,负责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等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及其他环境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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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