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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賽人,外文名:Pharisees,新約時期活躍於巴勒斯坦的一個基督教宗教黨派。各卷福音書一致地描述法利賽人為耶穌的敵對者。

基督教[1]」一詞在中國大陸的學術界使用時比較混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基督教是指凡是信奉耶穌基督為救世主的所有教派,即包括了羅馬公教(Catholic)、正教(Orthodox)、新教(Protestant)三大派及其他一些小教派在內,也就是英語中的Christianity之意;狹義的基督教是指其中的新教[2]

簡介

新約時期活躍於巴勒斯坦的一個宗教黨派。各卷福音書一致地描述法利賽人為耶穌的敵對者。學者一般認為法利賽人代表了一世紀早期的主流猶太教,他們以各種令人反感的道德觀念著稱。因此,多半聖經辭典和同類的參考書籍對法利賽人的形容都是貪婪、虛偽、缺乏公義感,和過分關注守律法上表面的條文,對舊約的屬靈意義一竅不通。上述各點加上一些其他的特徵,也通常被看為猶太教的典型。

這種對法利賽式猶太教的普遍看法存在著幾個問題。首先,各卷福音書本身就有一些重要的資料,似乎與這看法並不一致。其次,拉比猶太教中一些主要的文獻(如米示拿、他勒目和米大示)都是正面和值得讚揚的。此外,在主後70年之前,法利賽人在一個極之多元化的社會裡,只佔一小部分,這在死海古卷被發現之後,已愈來愈清晰;無論法利賽人多受歡迎和有多大的影響力,也不能被看為普遍猶太教的代表。

這3個因素加上這一代基督徒和猶太人之間尋求合一的努力,使許多人以低調處理福音書中法利賽人的反面圖畫。保守派的基督徒會懷疑這些看法會否降低聖經的權威,尤其是耶穌教導的權威,這是可以理解的。要繪描一幀可靠的法利賽人畫像,我們必須以嚴肅的態度來看主耶穌對這些猶太領袖的評價;畢竟福音書中救恩教義的特色是針對法利賽人的行為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假設教會傳統對法利賽人的看法中,每一點都是正確的;我們必須盡力去瞭解所有現存的資料。

起源

法利賽人的起源是含糊的。根據猶太傳統,法利賽派(=拉比)的猶太教可追溯至以斯拉時期,和主前五世紀文士運動的創始期。另一個極端的看法是,既然在主前二世紀前的歷史文獻並沒有明確地提到法利賽人,法利賽主義則可能是馬加比叛變(主前167)後突然出現的。許多專家的立場是,也許早至主前三世紀(如《便西拉智訓》,又稱《傳道經》),我們已看見法利賽主義的雛型,文士在其工作有關的學術研究上可能也與法利賽人的發展交上關係。另一個可能性是在馬加比叛變之前,哈西典人(「敬虔的人」,是一些反對希利尼文化影響猶太社會的傳統派人士)的發展中已出現一些法利賽式的處事方法,根據一個普遍而合理的解釋,哈西典人對馬加比王朝的統治者感到失望,因為他們的行為在某些方面違反了猶太人的意識。有些哈西典人把自己從民族中分隔出來,發展成出俗派,如愛色尼派;那些仍留在民間的,則嘗試影響其他猶太人的生活,並發展成法利賽派。

無疑法利賽人在下一個世紀裡,對猶太人的生活影響重大,雖然有時他們在政治舞台上也沒有甚麽聲望,但到了新約時代,他們普遍被公認為宗教上的領袖。約瑟夫告訴我們,他是屬於這教派的,他在一世紀末的作品中這樣說:法利賽人「在同城的人中極具影響力;崇拜中所有的禱告和聖禮,都是根據他們的解釋來進行的。各城的居民在生活和言論中實踐那最高的理想,以此來歌頌法利賽人」(《猶太古史》18.15)。我們不能確定這描述是否適用於主後70年之前的時期,但各卷福音書本身的證據已在某程度上證實這情況。例如,在稅吏和法利賽人的比喻(路十八9-14)中,主責備那法利賽人,但惟有我們明白句子中的角色轉換〔那兇惡的稅吏──而不是那被公認為義人的法利賽人回家去比那人(法利賽人)倒算為義了〕,才能真正欣賞這比喻的意義。

若法利賽人像某本聖經辭典所描述,是「常遭欲望、貪婪,和驕傲奴役的人」,則我們便不能解釋,為何猶太人多半以法利賽人為道德的榜樣。當然,我們的主(尤其在太二十三)曾質疑文士和法利賽人的道德標準和人格,然而,我們必須記得耶穌譴責的重心並不在此,而且,我們要知道並非所有法利賽人都是一樣的,耶穌自己就曾讚賞一個有智慧的法利賽人(可十二34;參尼哥底母的行動,約七50、51);拉比文獻中也有警告某些法利賽人不要驕傲和虛飾自己。耶穌的批評極有可能不是針對所有(甚至並非大部分)法利賽人,祂的批評只是一個非正式的普遍性的警告而已。畢竟,自大是人類一種引誘,由於法利賽人處於受尊重的地位,他們就特別容易在這事上跌倒了。

基本特徵

由於學者對法利賽人的基本特性有極不一致的看法,所以我們不可能準確地說出他們的特徵。有些學者基於法利賽這名稱的假設字源(從希伯來文而來,意即「分別出來的人」,但也有其他不同的說法),強調其「分別出來」的意義。一個經過更小心分析的說法指出法利賽人極關注禮儀上的潔淨(參可七1-4);有些證據顯示法利賽人慾把祭司的禮儀普遍地應用在一般平民身上(這點有助於解釋法利賽人在主後70年後,為何這樣容易適應沒有聖殿和獻祭的宗教生活)。還有一種見解認為法利賽人是一群學者,他們與文士(律法專家)親密的關係支持這觀點;許多後期的拉比文獻反映一種學術上的研究,尤其在關乎五經的意義和應用上,更有詳細、邏輯性的論證,這也是上述觀點的明證。

兩重律法

上述不同的觀點並不是互不相容的。此外,似乎許多學者都同意法利賽主義里有一個很基本的神學信念,就是他們確信兩重律法。兩重律法就是寫下來的律法(舊約,主要是五經)和口傳的律法(拉比代代相傳的傳統)。這個肯定是他門跟撒都該人不同的地方之一(參約瑟夫:《猶太古史》13.297-98)。撒都該人只接受摩西五經的權威,並且認為法利賽人把口頭傳統看得那麽重要,是不必要的修改。這些為調整眾民在神面前之生活而設的傳統,假以時日,變得愈來愈繁瑣,最後被收集成冊,寫成了一份單行的文件──米示拿(日期約為主後210)。在這傳統的發展期間,開始有人認為口傳律法也是由神傳給摩西的,因此跟聖經有同樣神性的權威。

仔細查考新約的時候,可發現這特色比其他任何東西更能解釋法利賽人之觀點和福音信息起衝突的基因。例如,使徒保羅常把他所傳的道,跟他年輕時熱切追求的「祖宗的遺傳」(加一14)作強烈的對比,藉以強調福音的獨特性。馬可福音第七章特別富教導性;這裡記述法利賽人質問耶穌說:「你的門徒為甚麽不照古人的遺傳,用俗手吃飯呢?」(第5節)基督則以一個嚴重的控告回應他們的批評,衪說:「你們是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這就是你們承接遺傳,廢了神的道」(8、13節;參太十五1-6)。

對律法的注釋

法利賽人把他們對律法之注釋看得十分重要,因而減弱了神之啟示的權威;更糟糕的是,那些注釋的特徵是降低神的標準,結果歪曲了恩典的教義。耶穌在馬可福音七章10-12節所用的例子,指出一個拉比遺傳──各耳板──使人可以漠視第五條誡命,並且覺得這樣做是對的。雖然我們常以為法利賽人是十分嚴守律法的,但在某個重要的意義上,他們的法律條文使人可以更容易「遵守」律法。一位知名的猶太學者認為法利賽人跟舊約那些理想主義的先知不同,他們發現人性的弱點,並考慮到現實的生活境況,於是調整了那高不可攀的律法標準。這種對現實境況的適應使法利賽派猶太教在主後70年的大災難之後仍能生存。

法利賽人的規條多得令人煩惱,但至少這些規條是人可以做得到的。那些嚴謹地遵守拉比傳統的人會面對一個危險,就是以為自己的行為已滿足了神的要求(參保羅對自己悔改前的態度之描述,腓三6)。他們的罪便沉默地與一種錯誤的屬靈安全感攜手並進;倚靠神的憐憫顯得不再重要,這就是稅吏與法利賽人之比喻的重點(路十八9-14)。耶穌的教導與此不同,祂勸諭人追求那比法利賽人更高的義:「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