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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是指欧洲近代以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建立起来的,以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的国家。
民族国家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乃欧洲在19及20世纪主导的现代性民族自决和自治概念及实践。与欧洲在18传统帝国或王国不同,民族国家成员效忠的对象乃有共同认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体制。认同感的来源可以是传统的历史、文化、语言或新创的政治体制,因此,从一个民族构成政府体制,或者由数个民族经同一共享的政府体制构成的国族,都是民族国家的可能结合形式。
就民族国家的定义来看,古代的汉族王朝如唐朝宋朝明朝、蒙古族蒙古帝国、和族日本等古代东亚诸国已具有民族国家的某些特徵,比如“共享单一价值、历史、文化或语言”。
国家的性质
在18世纪在欧洲经典的非民族国家包括多民族的帝国如欧洲中部的奥匈帝国、欧洲东部的俄罗斯帝国和欧洲东南部的奥斯曼帝国以及众多小的、今天被看作亚民族的国家。
多民族帝国全部是君主制的国家,其元首为一国王、皇帝或者苏丹。在多民族国家里有许多民族并存,他们分别说许多不同的语言。一般一个民族在这样的国家里占支配地位,其语言一般也是公共管理所使用的语言。统治王朝一般也属于这个民族,但也有些不属于这个民族。这样的国家并非欧洲独特的,在所有的大陆上均有过这样的帝国存在过。一些小的欧洲国家的民族不这样多样化,但它们一般也是君主制国家,有一个统治王朝。通过王朝之间的婚姻这些国家可能与其它国家合并或者扩张。有些欧洲国家(尤其在德国)的小国家非常小,它们被其邻国承认为独立国家,拥有自己的政府和法律。有些这些国家由大公或其它形式的世袭统治者统治,有些则由主教或修道院院长统治。因为它们非常小,因此其居民没有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而是与邻近地区的居民拥有相同的语言。
欧洲在19世纪一些这些国家被民族主义运动推翻。一些老的民族国家如英国和法国似乎是在19世纪前通过结合周边的小国家形成的。在德国自由主义的贸易自由在其合并过程中起了一个重要的作用,这个主意首先使得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形成。普奥战争和德意志联盟发动的普法战争对合并过程起了决定性作用。位于欧洲中部的奥匈帝国和昔日兴起于亚洲西部、后向欧洲东南部和非洲北部扩张的奥斯曼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分裂。俄罗斯帝国在漫长的苏俄内战后成为苏联。
一些小国家幸存了,比如列支敦士登、安道尔、摩纳哥和圣马力诺。虽然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教宗国,但是梵蒂冈并非其后继。今天的梵蒂冈是1929年通过意大利与罗马天主教会之间签署的拉特兰条约[1]产生的。
少数民族
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论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少数民族的存在,尤其是明显不是主体民族成员的少数民族。民族主义者对民族的定义总是排外的,没有一个民族的成员是开放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定义总是与周边民族的差异,包括与住在自己边界内的其他民族的差异。
民族国家内对少数民族的负反应可以从文化吸收、排除、迫害、暴力一直到种族灭绝。吸收一般是国家强迫的,但是暴力有时不是国家促使了:有时它是动乱的一种形式。
但是许多民族国家接受少数民族为其一部分。比如索布人生活在德国境内[2],在历史上没有自己的疆域。今天他们被看作是德国人的一部分,被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接受,他们的文化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在世界上上千少数民族仅有少数获得这个级别的接受和保护。
民族统一主义与对远洋殖民地的要求不同。这些殖民地一般不被看作是民族的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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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拉特兰条约----资料 ,新浪博客,2012-06-01
- ↑ 德国少数民族:两种认同的互动平衡,观察者网,20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