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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监察委员会武汉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机构,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通过将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的职责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的相关职责整合,不再保留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

2018年1月15日,武汉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时任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时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刘立勇,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曙参加揭牌。

现任中共武汉市委常委、武汉市纪委书记,武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刘辉。

机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1]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工作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向武汉市纪委监委反映问题来信请寄: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新益街1号武汉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向武汉市纪委监委反映问题来访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新益街1号武汉市监察举报投诉中心。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审查调查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申诉复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处理申诉复查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党纪处分

1、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2、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3、对申诉问题进行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申诉人一份。

4、对案件的复议复查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议复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一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二)政务处分

1、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2、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3、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4、变更、撤销政务(纪)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人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2]、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