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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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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 姓名 = 欧阳涛| 类型 = ( 刑法学家)| 图片 圖像 = [[File: 欧阳涛W020160303348627065730.jpg|缩略图|居中|500px|[http://www.cssn.cn/fx/fx_fjgg/201603/W020160303348627065730.jpg 原图链接][http://www.cssn.cn/fx/fx_fjgg/201603/t20160303_2895687.shtml 原图来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ref>[http://www.cssn.cn/fx/fx_fjgg/201603/t20160303_2895687.shtml 国籍 = 缅怀著名刑法学家、法学所研究员欧阳涛先生 ].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6-3-3]</ref>]] | 图片说明 =| 出生日期= 1924 年年11月27日| 出生地点 = 湖南省隆回县| 國籍 = 中国| 民族 = 汉族| 职 毕 业 院校 = 北京政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職業 = 刑法学家| 知名作品 = 《中国预防犯罪通鉴》</br>《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br>《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br></br>}} '''欧阳涛''',年已八旬的欧阳涛先生是新[[中国]]最早的知名的刑法学家,他为人谦和诚恳,作风踏实,工作勤奋,对党忠心耿耿,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直到今天仍然坚持科研工作,每年全国刑法学年会都能见到他孜孜以求的身影,所有见到他的人都投以敬佩与欣慰的目光。 == '''人物简历''' ==1924年农历11月27日,欧阳涛先生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的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因家境十分贫寒,欧阳涛先生从上小学时就开始了半工半读的艰辛生活,中学时代由于父亲去世而不得不辍学。1946年春天,一心想读书的欧阳涛用自己辛辛苦苦打工凑齐的学费恢复了学业,同年,他结束了初中生活考入了湖南省安江高级农业学校,成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1949年7月,作为一名进步青年,欧阳涛加入了"新民主主义建设协会",在他的倡导下成立了"群声学术研究社",从此他便开始接触[[《新民主主义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有关减租减息的政策,并以壁报的形式在家乡开展了群众性的宣传活动。之后,受"新民主主义建设协会"领导的委派,欧阳涛返回湖南省安江高级农业学校宣传革命思想。当[[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军进入湘西剿匪时,欧阳涛与[[廖长元]]等人组织领导24位同学集体入伍,被派往第140师第420团宣传队工作,期间,欧阳涛光荣地加入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湘西土匪被剿灭以后的1951年,欧阳涛又被派往[[朝鲜]]战场,在[[抗美援朝]]的战斗中荣立两个三等功,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52年秋欧阳涛被调回国内的[[吉林省]]榆树县参加"三反"运动,不久又被选派到[[清华大学]]补习数理化课程。由于他是抗美援朝的战士,次年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攻读法律,1955年考上该校的研究生,期间师从[[前苏联]]导师[[楚贡诺夫]]教授钻研刑法,1957年研究生毕业的他被分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此,欧阳涛先生便为中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辛勤地耕耘着,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着自己的热情与生命,直到目前仍然没有辍笔。从1958年开始欧阳涛先生与其他同志一道撰写了《宪法基本知识讲话》等书,并参与撰写[[《辞海》]]有关条目。1962年5月欧阳涛先生被吸收参加我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当时的第22稿一直修改到第33稿,修改后的[[《刑法》]]草案经过[[中央政治局]]和[[毛主席]]的审阅,曾经准备实施,后来由于公检法都一并被"砸烂",《刑法》草案也不了了之。在国无宁日、民不安生的十年动荡中,欧阳涛先提出了"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要乱国"的法制思想。1978年刑法修改工作重新启动,欧阳涛先生又被吸收到刑法草案修改班子里,对原有的刑法草案第33稿进行修改,直到第38稿以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实施。欧阳涛先生在多年从事刑事法律工作中,对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都颇有建树。1980年,有关部门在起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的起诉书过程中,围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适用1979年7月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适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意见,欧阳涛、[[刘海年]]等先生认为应当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已经生效的1979年刑法典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此他们向中央写了报告。在他们的一再坚持下,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中得以充分贯彻,他们的见解不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及学术界的好评,关于这一案件适用法律的报告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研究类一等奖。20世纪80年 代 表 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刚刚生效,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些同志没有适用法律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欧阳涛先生及时主编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这部适用性极强的法律工具书在当时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刑法做出了贡献,销售量达100万余册,司法部门的同志几乎是人手一册,成为当时法律书刊的发行量之最,这部书还被[[日本]][[东京大学]]翻译成日文出版。后来欧阳涛先生还独自撰写或者与他人合著的方式陆续出版了《经济犯罪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论》、《英美刑法刑诉法概论》、《性犯罪》、《毒品犯罪与对策》、《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刑事犯罪案例丛书》、《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等著 作 = 。1981年欧阳涛先生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副主任,同年晋升为副研究员,随后的几年里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欧阳涛先生1985年晋升为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他不仅是一位刑法学家,而且还是一位犯罪学家和社会活动家,曾撰写、主编了多部犯罪学论著,如 《中国预防犯罪通鉴》、《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等。他的学术成果享誉国内外,他曾被日本邀请到东京大学作学术访问,并被英国邀请作为英国剑桥国际传播中心的顾问。他热衷于社会法律服务事业,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他都能认真地对待、耐心地解答。他的座右铭是:人生在世,事业为重,一息尚存,绝不松劲,刻苦学习,认真钻研,联系实际,为国为民。 == '''科研情况''' == 德高望重的欧阳涛先生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曾参加过十多次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单行刑法生效前的专家论证工作,还参加过许多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司法解释专家咨询会及疑难案件的讨论工作。他不但亲自带出了10多名硕士研究生,而且还曾多次作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等高校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为学生指导学位论文多篇。欧阳涛先生个人的科研成果也颇为丰厚,在40多年的科研工作中,他先后独著、主编、合著了30多部刑法学和犯罪学方面的著作,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撰写过十几份很有价值的学术报告,主持、参与了多项国家和社会科学院的重点科研项目,其学术成果曾荣获国家"八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国优秀改革理论奖、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论文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法学研究所科研成果一等奖、公安部金盾二等奖、湖南省法学会一等奖、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多项奖励,并于2002年9月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干部工作局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的称号;2004年9月又被评为2004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快乐老人"。 == '''思想观点''' == 欧阳涛先生治学态度严谨,勤奋认真,刻苦钻研,力求创新,与时俱进,针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问题提出了诸多具有前瞻性的见解和主张。 一、对[[刑法]]基本理论的建议 1.提出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体现在我国的刑法典中,但却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1996年3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并且将这一思想明确地载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之中。欧阳涛先生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之下及时地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他主张,在1996年刑法修改中,刑法应当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可拟为:"对于某一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判刑"。 作为我国最早提出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学者之一,欧阳涛先生指出了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三个必要性:其一,刑法修改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其二,修改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其三,修改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在当时,欧阳涛先生结合了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有力的论证。针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缺位的状况,欧阳涛先生指出了三个弊端,既有理论困惑问题,又有实际操作的障碍,进一步从反面阐述了在我国确立罪行法定原则的迫切性:"一是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类推制度。这一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互排斥的;二是补充修改现行刑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些决定,在溯及力问题方面,规定从新处罚原则;三是在分则的某些条文中的罪名、罪状等的规定,过于笼统,量刑幅度过大,不便于司法人员操作,而且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如何在我国刑法典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欧阳涛先生提出了具体的设想:第一,在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专条,其内容为:"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对其处以何种刑罚,都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第二,取消刑法溯及力的从新原则。欧阳涛先生认为,现行刑法第9条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但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采用了附有条件的"从新处罚"的原则;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完全采用了"从新处罚"原则。这种允许适用事后法的规定,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不利于行为人,在刑法修改中应予以纠正。第三,废除现行刑法中的类推制度。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规定了类推制度,允许严格控制的类推适用。刑法实施以来,类推发挥的作用不大,而且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完全没有必要保留类推制度。第四,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要明文规定犯罪的罪名。1979年颁布的刑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致使现行刑法中某些条文的内容涵义不清,表达不够确切,所以,在修改刑法时,必须使每条的罪名明确化。第五,每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明确化。现行刑法的某些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缺乏严格的界定和明确的表现,这不仅造成司法人员难于操作运用,而且也为司法人员的随意解释留下了空隙而被扩大滥用。 在包括欧阳涛先生在内的诸多学者的倡议之下,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采纳了这一重要建议,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认下来,使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明文规定在法典之中,在公民的自由与国家的刑罚权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而欧阳涛先生所提出的五个设想全部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中被采纳,第1条和第3条设想已经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之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的格言,类推制度完全被废除;第2条设想也在刑法典附件一之中得以实现,《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修订后的刑法生效的同时都已经被废止;第4条设想也在司法实践部门得到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罪名进行了司法解释,使罪名明确化、具体化;第5条设想是针对刑法分则罪状提出的,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典对众多条文的罪状进行了调整,比过去更加具体而详尽,也更加便于司法操作。欧阳涛先生的这些主张在当时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反映出老一辈刑法学家对刑事政策的准确把握及深厚的刑法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2.提出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方式与原则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阐述与说明,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阐述与说明。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方式除了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典所作的单独解释以外,还包括两种,其一是刑法立法时,为防止其适用时发生疑义而在同一法典中插入的解释性条文。如我国刑法第91条-93条关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等的展开说明;其二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对某些刑法规范和立法精神所作的解释。如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说明便认为是刑法解释的一种。 对于上述两种解释方式,欧阳涛先生否定了它们作为刑法立法解释的科学性。其理由之一是,"立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必须具备法律解释的特征。在同一规范中设置的解释性条文并不独立于刑法规范之外,这种所谓的解释并非在刑法规范公布之后。而且,刑法立法解释的目的在于使刑法得到更加确实的实施。只有刑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疑义,才会产生解释的问题……在同一刑法规范里面,采用同样形式的条文,又于同一时间被公布和实施,尽管它具有解释的性质,而它实际上还是法律本文的一部分,是该法律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本身就是法律,不能把它看作是立法解释。"理由之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所作出的解释,只是草案意义上的,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它所解释的法律尚未经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公布实施,因此,这个时候的法律草案仅仅是草案而已,而不是法律。对它的说明与解释也只是对草案的说明与解释,而并非对法律的解释……宪法明文规定,立法解释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作出后必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颁布。某个负责同志就某个草案的说明显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欧阳涛先生在1988年全国刑法学年会上第一次提出了这一主张,在当时引起了比较强烈的反响。他以透彻的说理论述了上述两种解释的本质,充分论证了将它们作为立法解释的不合理性,特别是上述第一点理由基本完全被学者们接受,对完善我国刑法理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欧阳涛先生的学术风格极为严谨,他不但能从实际问题中适时地提炼出理论问题,而最为可贵的是他能够结合我国的刑事政策为刑事法学的发展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例如,他在对立法解释提出了疑义的同时,又提出了两种科学的刑法立法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