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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英語: that power ),是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現象,是政治學國際關係與國際政治學的核心概念。權力是影響、甚至控制別人行為的能力。

在政治學與國際關係研究中,對「權力」的可能有四種甚至以上的定義:

「權力」作為個人或國家的追求目標(power as a goal)。

「權力」作為影響力(influences)的度量(measurement)尺度,即資源的內容與多寡。

「權力」作為政治鬥爭的結果(results)。

「權力」作為一種宰制(domination)與被宰制關係的表述。

權力:在反對情況下仍能實現自己意志的能力(米爾斯)。

關於上述四種定義,由於個別研究者研究領域各有側重,因此不同的文獻和學人,可能使用不同的定義。例如社會學、文化批判、論述研究(discourse studies)等領域可能側重「宰制關係」。政治哲學側重個人、團體、國家等單位追逐的目標的探討。國際政治學則側重國際行為者影響力的度量。由於權力天生的強制性和不平等性,人們常常將權力與惡相提並論。但是權力也是人類社會維持運作的必然手段。當權力作為力量的正當性失去後,往往會蛻變成赤裸裸的暴力[1]

權力與政治學

權力作為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在東西方古代哲學文獻即被廣泛探討。在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馬基維利、霍布斯孔子、韓非等人的言論或著作中,都曾直接或間接討論到權力的要素、正當性或非正當性權力的評價、權力的取得與喪失等倫理與現實問題。例如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認為,哲學性的知識或公民制訂的法律,都可為政治權力的來源,而由一人、少數寡頭或多數人所掌握。孔子在論語曾提出「足食、足兵、民信」三項統治者的權力資源,即經濟條件、軍事實力、和政治正當性。韓非則以「勢」的概念定義權力資源,區分了物質性資源(「天造之勢」,如國土資源等)與非物質性資源(「人設之勢」,如政體、法令、統治策略的優劣)等。

現代政治學的興起與對權力的分析密不可分。美國政治學家哈羅德·拉斯威爾在1950年代提出,分析權力即研究「誰、贏得何物、何時、如何贏得?」(Who get what, when and how)的主題。美國國際政治學家摩根索也在1950年代提出「作為利益的權力」觀念,區分了包括人口、地理經濟、戰略等權力資源,並斷言國際政治的本質即對此等資源的無止境的追逐。此等見解大致奠定了現代政治學研究權力的主要方向。

另外,在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科學中的跨科際流派,如結構主義、精神分析、女性主義等學說中,權力關係被進一步追溯到人類意識的形成以及語言符號衍生的宰制關係。如原始父權宰制與反抗發展出了現代公/私領域二分和宰制/反抗關係;人類文明、社會固有的對個人本能(id, ego)的壓制及其引發的不滿現象;又如話語論述中,被政治、經濟力量強制灌輸、支持的觀念,所形成的文化霸權的宰制(有時稱為軟權力)等等。上述研究皆從不同的角度拓展了權力研究的視野。

政治學上對權力的界定,注重於權力雙方所具有的不平等性而帶來的控制性與強制性[2]。個體對權力的遵從不是來自於恐懼,而是權利的合法性所帶來的反抗權力可能導致的懲罰。但是國家對權力的行使只依賴暴力的話,則會形成暴政,無法使權力穩固,社會穩定。

權力的表現形式

作為一種社會關係,權力的表現形式有多種。

根據權力運用領域的不同,可以分為:

  • 經濟權力:基於社會經濟關係而產生的權力,具有強大的滲透性,對政治權力產生直接影響
  • 社會權力:基於社會角色中的群體認同而產生的權力關係,例如組織中的上下級關係,家庭中的家長權力[3]
  • 文化權力:在文化共同體中,對文化象徵物和文化解釋權擁有壟斷地位的人所天然擁有的權力

加爾布雷斯根據權力屬性不同,分為:

  • 應得權力:強制或選擇個人和團體愛好的能力來使他人服從的權力
  • 報償權力:給予個體某種利益使之服從
  • 制約權力:通過改變信仰實施權力,服從者並沒有感覺到服從的事實

根據權力形式不同,可以分為:

  • 強制性權力:權力關係雙方當存在利益衝突,需要以武力威脅
  • 誘導性權力:以獎勵等積極誘導來使對方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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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