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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原圖鏈接

明信片是一種不必封函省貼郵票和即可交郵局寄遞的郵件。其正面為信封的格式,反面具有信箋的作用。因所寫的內容公開,可被他人所看見,內容通常不涉及隱私權之虞,故稱為明信。

定義

台灣中華郵政為例,明信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郵局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它的型式有多種,依郵局發行之郵政明信片,分橫式、直式2種,惟獨寄往國外者,僅限橫式1種。尺寸最大為 14.8×10.5 公分,最小為 14×9 公分。[1]明信片與信函、特製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及小包歸屬函件種類各有其定義、形式尺寸及製作。

製作

中華郵政發行的明信片為「郵政明信片」(postal card,帶郵資符),民間印製者則以泛稱之「明信片」(postcard)。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可按照規定之紙質、尺寸,並以每平方公尺 180 公克以上,且不逾 250 公克之白色紙料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現階段明信片郵資每件5元,限時明信片每件12元。

規格

明信片規格說明-按照中華郵政營業規章規定,顧客自行印製之明信片規格,應符合郵政法規下列各條規定:

  • 第 13 條 明信片規格應為長方形,並須以每平方公尺 180 公克以上,且不逾 250 公克之白色料印製,其尺寸最大者為14.8公分乘10.5公分,最小者 14 公分乘 9 公分。許可差均為 2 公分。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 第14條 明信片除由本公司發行外,任何人得依前條規定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本公司以外之任何人自行印製之明信片,不符前項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
  • 第16條 橫式明信片正面右半幅、直式明信片正面應留空白,備供下列事項之用: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黏貼郵務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如掛號及遞送方法等。[2]

發展歷史

1869年,奧地利一位博士發表文章建議,應該開發明信片,並將其列為印刷品郵件,以降低郵費價格。奧地利郵政部採納了他的建議。同年10月1日,明信片在維也納郵局正式發行。因此,奧地利成為世界上最早發行明信片的國家。由於明信片使用簡便,郵資便宜,深受人們歡迎。

奧地利發行首張明信片

1861年美國費城約翰•P•卡爾頓將明信片的專利售予H·L•利普曼。利普曼製作了鑲有邊框的明信片,並加上「利普曼郵政卡片」(Lipman's postal card)的標誌。9年後歐洲也開始製作明信片。 1869年在奧地利發行的全世界第一張印有郵票的明信片,3個月就投寄了300多萬張。德國郵政部門聞訊後驚奇不已,於1870年7月已也正式發行了明信片。緊接著,英,美,瑞士等國的明信片也相繼問世。1870-1871年間作為普法戰爭中戰地往來信件的明信片獲得高度青睞,極短時間內普及。1873年美國開始發行帶有郵資的郵政明信片,原因是人們想找一些更方便的方法來寄送便籤而製作了明信片。

美國明信片官方發行

1893年美國發行一張用來宣傳芝加哥哥倫布紀念博覽會的明信片。此後美國政府就政府透過郵政部的規範,准許印刷商發行1分明信片(1便士明信片)。 1898年5月19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私人郵寄卡片法案,准許私人出版商和印刷廠製作明信片。不過最初美國政府並不允許私人企業稱自行印製的卡片為「明信片」,所以他們只好稱之為「紀念品卡」(souvenir cards)。雖然這個禁令到1901年被撤銷,但直到1908年人們才被准許將地址寫在卡片的側欄。

參考資料

  1. 國內函件-業務說明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
  2. 郵務業務專區-明信片規格說明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