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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 (中華民國)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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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

圖片來自turnnewsapp

政務委員中華民國行政院政務官職位之一,功能相當於其它國家之「不管部部長」或「無任所大臣」。該職於《中華民國憲法》舊稱「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主要負責跨部會協調、橫向聯繫,以及特定議題、任務的推動,官階與各部會首長同級,同時為行政院會議的當然成員,惟一般沒有所屬的部會。依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規範,政務委員定額7人至9人。

歷史

政務委員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而設置。另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政務委員得參加行政院會議的議決,並負責跨部會、或各部會權責沒有管轄的全國性行政事務。舊制《行政院組織法》規定;「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五到七人。各部會首長、中央銀行總裁和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為當然政務委員。

人員構成

現行《行政院組織法》規定,政務委員人數為7至9人。政務委員得兼任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1]

參考文獻

  1. 行政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行政院. [2016-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10) (Chines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