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解僱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推定解僱(英語:Constructive Dismissal),又稱構定解僱,指當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條件被僱傭方改變,因不願意接受新的改變而通過遞交辭職請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這種改變通常對勞動者的利益產生了無法承受的損害,因此儘管勞動者單方面斷絕了勞動關係,實際上是被僱傭方解僱。
法律意義上,推定解僱的界限相對模糊,並且不同國家之間有不同的規定。通常,推定解僱的確立可以使被解僱方擁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並可以通過後續對僱傭方的相關指控獲取自己應得的權益。
推定解僱的民事責任
在確認為推定解僱的情況下,即《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中的規定賠償勞動者,作為造成勞動者利益損害的經濟補償金。[1]這種賠償的金額在全國範圍內根據地方法規有不同的標準,原則上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僱主解僱損害勞工利益的代理人後依舊會帶有連帶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推定解僱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推定解僱,這個概念屬於從其他國家舶來的。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勞動法,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地方上對推定解僱的事件規定的更為詳細,同年頒布的《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或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
參考文獻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9-05-20].